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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 2019-04-01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生活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内容要点

    黑龙江省首次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填补了目前黑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体系空白。《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标准》近日已经实施,适用于规模小于500立方米/日(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规定,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其它废水。《标准》要求,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污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规划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应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其中,回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标准》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排污口标志。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关键数字

    镇(乡)建成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米,村庄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平方米。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垃圾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平方米。


    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9-04-01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已完成地方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我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要求,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无意也请回复),并于2019年4月15日前将提出的意见反馈省生态环境厅。

    联 系 人:省生态环境厅      路春景

    省生态环境科学院  姜兵

    联系电话:0451-87113043

    0451-51970539

    电子邮箱:44034447@QQ.COM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汉水路76号,邮编:150090

    附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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