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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救援指挥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4-04-24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矿山安全 煤矿安全 煤矿企业 |
内容要点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等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全省矿山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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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2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救援指挥中心
矿安陕〔2024〕50号
各涉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涉矿市、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各矿山救援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等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全省矿山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设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矿山救援队伍,构建骨干专职矿山救援队伍派驻到集中连片矿区、派驻到重点矿井一线和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实体化运行、专业化管理的保障机制,全面提升矿山应急救援能力水平,为全省矿山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推动专职矿山救援队伍能力提升。
1.煤矿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水平持续巩固提升。矿山救援队伍到达服务矿井行车时间超过30min的,各地政府或煤矿企业所属骨干专职矿山救援队伍应当在确保队伍运行管理和战斗力有效的情况下,实行派驻制并能派尽派,做到派驻到集中连片矿区、重点矿井一线。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加强。(责任单位:榆林市、铜川市、延安市、咸阳市、汉中市和渭南市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有关矿山企业,各有关矿山救援队)
2.非煤矿山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水平明显提升。市、县级政府分级牵头,在井工矿山比较集中的矿区,依托大型井工矿山企业或以属地政府为主等多种形式组建独立矿山救护中队;井工矿山较为分散的,可将独立中队以小队为单位派驻到矿井较为集中的区域值班备勤,每支小队应有14名指战员(其中副中队长1名、技术员1名、正副小队长各1名、队员10名),每天不少于7人值班(含中队指挥员1名)。分三步完成建设目标:2024年底前实现有独立的矿山救护中队(达到附件1、2、3、4之标准),2025年底前实现矿山救护中队专职化,2026年底前实现矿山救护中队专业化、标准化(最低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队标准)。(责任单位: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渭南市、宝鸡市人民政府及其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有关矿山企业,各有关矿山救援队)
(二)兼职矿山救护队伍实行实体化运行、专业化管理。井工煤矿兼职救护队不少于2支小队;非煤井工矿山联合组建、独立组建的兼职救护队,分别不少于2支、1支小队。每支小队不少于9人(含正、副小队长各1名)。兼职救护队设专职队长和专职装备管理员各1名,煤矿兼职救护队还应设专职技术员1名。非煤矿山兼职救护队设施装备按照附件1、3、4的标准执行。非煤露天矿山经矿山安全监管主体部门同意,可与其他具有矿山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签订救援协议。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加强。(责任单位: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企业,各矿山救援队)
(三)专职矿山救援队伍标准化持续提档晋级。黄陵矿业、蒲白矿业救护大队要加强由二级晋升为一级标准化队能力建设;铜川矿业救护大队要提升国家级救援队伍建设标准和能力水平;彬长矿业救援中心要加快基地设施建设;澄合矿业、韩城矿业、神南产业救护大队要持续巩固一级标准化;各主管单位要加大抽查检查力度,督促三级标准化队伍综合素质提升。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加强。(责任单位: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救援队)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强化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政府及其负责矿山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和监管职责,统筹加强本地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工作,确保满足区域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需要。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加强。(责任单位: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二)压实矿山救援队伍依托单位应急救援主体责任。
1.持续加强矿山救援队伍基础建设。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队伍组织机构,保障人员薪酬待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或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保障队伍建设投入和高效运行。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加强。(责任单位: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企业,各矿山救援队)
2.持续加强矿山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依托单位要强化队伍标准化建设,建立值班备勤、学习训练、装备维护保养等工作制度。专职非煤矿山救援队标准化考核,由陕西局救援指挥中心按照分步建设目标组织实施。分别于2024年10月、2026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加强。(责任单位: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企业,各矿山救援队)
3.加强矿山救援队伍能力建设。依托单位要督促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独立中队、大队所属中队和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每支小队每月对服务矿山(矿井)至少开展一次检查。每次检查全程时间不低于4小时,其中佩用氧气呼吸器时间不少于2小时,期间应至少安排一项业务能力自查项目。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加强。(责任单位: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企业,各矿山救援队)
(三)压实矿山救援队伍自身建设和管理责任。
1.加强矿山救援应急值班值守。矿山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战备值班以小队为单位,轮流担任值班队、待机队、工作队。中队及以上指挥员、汽车司机轮流上岗值班,接到召请时与值班队和待机队一起出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加强重点时间节点和重要时段的战备值守,做好应急准备。(责任单位: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救援队)
2.加强矿山救援技术装备管理。矿山救援队伍指战员和小队、中队、大队均应定期检查、准确掌握在用库存救护装备状况及数量,并保持完好状态。值班和待机小队的技术装备必须上车,确保随时能够出动。(责任单位: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救援队)
3.强化矿山应急救援实战化训练。矿山救护大队每年召集所属中队进行一次综合性演习,独立中队、大队所属中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不少于3小时的佩用氧气呼吸器救灾模拟演练。每季度结合实战进行一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责任单位: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救援队)
4.规范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矿山救援队伍参加煤矿排放瓦斯、启封火区等安全技术性工作或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时,主要负责人要按规定程序汇报,出动时必须由1名中队及以上指挥员带队。煤矿排放瓦斯、启封火区等安全技术性工作,由专职救护队负责实施、煤矿兼职救护队配合完成。(责任单位: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企业,各矿山救援队)
5.强化事故险情灾区行动管理。矿山救援队伍进入灾区侦察时,侦察小队不少于6人。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不佩带氧气呼吸器的人员入井。进入灾区必须由副中队长及以上指挥员带队,不得违章指挥、盲目冒险作业,确保灾区行动安全。(责任单位: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企业,各矿山救援队)
6.严格执行事故救援和技术服务出动报告制度。矿山救援队伍接到事故救援召请或开展煤矿排放瓦斯、启封火区等安全技术工作,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凡未按规定报告的将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企业,各矿山救援队)
7.加强矿山应急救援总结复盘和信息报送。矿山救援队伍按规定规范事故救援信息报信送。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矿山救援队伍应当对参加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完成矿山安全技术工作后,要按规定上报工作总结。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救援队伍总结基础上,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和全面总结,并及时报送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任单位: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企业,各矿山救援队)
(四)切实加强兼职矿山救护队日常管理。
1.加强兼职矿山救护队的组织领导。矿山企业必须加强所属矿山(井)的应急救援工作及其所需人员、经费、装备等的投入保障。煤矿或上级公司要给所属煤矿设置一定数量的兼职救护人员编制,保证兼职救护队人员的岗位工资、津贴补助等待遇。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山(井)主要负责人(总经理、矿长)领导,由专职负责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并接受本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与本矿签订救护服务协议的专职矿山救援队伍的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各煤矿企业,各矿山救援队)
2.加强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资格管理。兼职矿山救护队及其全体指战员,执行本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及其固定岗位安全责任制管理,确保实现兼职矿山救护队实体化运行、专业化管理。其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队员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兼职矿山救护队全体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复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选派到专职矿山救援队伍跟队轮岗学习锻炼。(责任单位:各煤矿企业)
3.加强兼职矿山救护队战备值班管理。矿井必须保证每天不少于6名救护人员(含1名指挥员)在地面实行24小时战备值班,且有专人值守电话,随时处于应急状态,确保接警后,携带氧气呼吸器等所需救援装备白天在10分钟内集合完毕、晚上在15分钟内集合完毕,按照矿山企业或上级救援指挥部命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值班队在值班期间,应加强救护业务理论学习和实操训练,矿山任何人员不得安排值班救护人员入井从事与事故救援无关的工作;连续战备值班至少一周时间,方可轮换救护队员。(责任单位: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企业,各矿山救援队)
4.加强兼职矿山救护队考核管理。各专职矿山救援队伍要依照《陕西省矿山兼职救护队标准化考核规范(试行)》,每季度对服务矿井的兼职救护队标准化进行一次标准化抽查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陕西局救援指挥中心。凡考核结果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企业,各矿山救援队)
四、严格监督检查
(一)加强政策措施落实。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企业和各矿山救援队要加强对《两办意见》《条例》和《硬措施》关于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局《通知》要求的学习贯彻执行和落实,陕西局会同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加强矿山专兼职救护指战员培复训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急管理干部的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切实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推动提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企业,各矿山救援队)
(二)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安全监管监察内容范围,将专职矿山救援队伍建设、运行和管理,特别要将煤矿兼职救护队和非煤矿山专兼职救援队伍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学习训练、装备设施和战备值班等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对发现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企业,各矿山救援队)
(三)严肃责任追究。凡因矿山救援准备不到位、救援响应不及时,或盲目指挥、冒险蛮干、救援处置不当导致事故灾情扩大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矿山救援队伍主管单位,各矿山企业,各矿山救援队)
附件1.陕西省非煤矿山救援中队基础设施表
2.陕西省非煤矿山救援中队装备配备表
3.陕西省非煤矿山救援小队装备配备表
4.陕西省非煤矿山救援队指战员个人装备配备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