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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18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贵州煤矿 煤矿安全 矿山安全 |
内容要点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法对支都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日(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2月2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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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18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年第7号
2024年1月22日至2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水城区能源局对水城县玉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支都煤矿(以下简称“支都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并经立案调查,发现支都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
2024年2月1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法对支都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3日(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2月2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予公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