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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17-05-22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光伏农业大棚 光伏补贴 农光互补
    内容要点

    合肥市农委印发《关于光伏农业大棚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2017择优扶持6个光伏农业大棚项目,每个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若未达标3个,指标可互调。

    关键数字

    2017择优扶持6个光伏农业大棚项目,每个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若未达标3个,指标可互调。

    关于印发合肥市光伏农业大棚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22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

    《合肥市光伏农业大棚项目实施办法》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17-052”,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2日

    合肥市光伏农业大棚项目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2017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规定,现就合肥市光伏农业大棚项目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金扶持规模与扶持数量

    2017年择优扶持6个光伏农业大棚项目,原则上光伏钢架大棚、光伏连栋温控大棚项目各3个,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若光伏钢架大棚或者光伏连栋温控大棚项目奖补数量未达到3个的,指标可以相互调剂。

    二、奖补条件

    (一)光伏农业大棚基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已经并网发电;

    (二)光伏农业大棚基地须达到一定规模并且投产。其中光伏钢架大棚正式投产面积在150亩以上、光伏连栋温控大棚正式投产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

    (三)光伏农业大棚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是同一法人或者主体;不是同一法人或者主体的,应当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一致;

    (四)1个单位在同一光伏发电项目基地只允许申报1个同类型光伏农业大棚项目。

    三、申报程序

    (一)凡申报本项目的,应于6月底前逐级向县(市)区及开发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并录入合肥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系统项目信息库。项目立项情况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符合奖补条件的示范主体8月31日前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光伏农业大棚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贫困户建档立卡手册复印件(加盖乡镇或者街道扶贫办公章,乡镇或者街道未设立扶贫办的加盖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章)。光伏农业大棚项目建设单位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不是同一法人或者主体的,同时还应提交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协商一致证明;

    2、合肥市光伏农业大棚项目申请表;

    3、光伏农业大棚基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已经并网发电相关证明;

    4、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脱贫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脱贫的不须提供)。包括:贫困户建档立卡手册复印件(加盖乡镇或者街道扶贫办公章,乡镇或者街道未设立扶贫办的加盖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章),脱贫措施清单复印件(须由贫困户本人签字,并加盖乡镇或者街道扶贫办公章,乡镇或者街道未设立扶贫办的加盖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章)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县(市)区及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按程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并补充下列材料,送至市农委。同时,同步利用合肥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申报。

    1、县(市)区及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推荐请示文件(正式行文);

    2、相关公示情况资料复印件(加盖县(市)区及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公章);

    3、合肥市光伏农业大棚项目验收评分表。

    (四)根据县(市)区及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和审核情况,市农委派员组织进行现场查看、核实评分,确定扶持顺序。核实分数相同的,以已投产面积大小为序。

    (五)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招商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确定拟扶持对象名单。

    (六)对拟确定的扶持对象,一律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合肥市农业综合信息网、《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主体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

    公示期间及期满后,拟扶持对象被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影响政策兑现实据的,经市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取消扶持资格,所空名额不予递补。

    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反映问题不影响政策兑现的,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明确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要严格项目申报程序,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负责对申报对象资格条件的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保证资金安全。

    (二)资金使用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五、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表1

    合肥市光伏农业大棚项目申请表


    光伏政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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