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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黑龙江煤矿 煤矿复产 煤矿复工 |
内容要点 | 现将《黑龙江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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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27 来源: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黑煤管规〔2023〕2号
各产煤市(地)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龙煤集团: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清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我省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部署,现将《黑龙江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黑煤安监发〔2016〕18号)
(一)将“二”中“事故发生单位是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其单位负责人要按规定如实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相关部门。龙煤集团所属煤矿报告事故发生地市级政府安委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直管煤矿报告事故发生地市级政府安委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同时报告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其他煤矿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安委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同时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单位在按照上述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安委办、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报告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是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其单位负责人要按规定如实向煤矿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报告。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龙煤集团所属煤矿报告事故发生地市级政府安委办、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市直管煤矿报告事故发生地市级政府安委办、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报告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其他煤矿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安委办、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单位在按照上述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省政府安委办、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报告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单位在按照上述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20分钟内报告省政府安委办、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报告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二)将“三”中“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煤矿事故信息上报责任主体,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程序上报事故情况。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逐级上报至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逐级上报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修改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煤矿事故信息上报责任主体,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程序上报事故情况。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逐级上报至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逐级上报同时,应当在30分钟内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逐级上报同时,应当在20分钟内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三)将“五”中“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设24小时值班电话。电话:0451-53604705”,修改为“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设24小时值班电话。电话:0451-53628725”。
二、《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试行)>的通知》(黑煤安监联发〔2016〕20号)
(一)将“编制说明”中“煤矿瓦斯 、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等灾害”修改为“煤矿瓦斯 、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灾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修改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主要负责人”中“其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七项职责、煤矿安全“双七条”规定为基础”修改为“其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职责为基础”;“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中“其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七项职责、煤矿安全“双七条”规定为基础”修改为“其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项职责为基础”;“结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程标准”修改为“结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程标准”。
(二)将“企业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2项中“组织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修改为“组织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监督落实”;新增1项“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改为“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3项中“组织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改为“组织审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修改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6项中“组织审定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及考核制度,并督促经理层落实”,修改为“组织审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考核制度,并督促经理层落实”。
“四、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修改为“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7项中“负责审批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和使用,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修改为“负责审批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和使用,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修改为“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第9项中“定期召开企业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突出矿井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修改为“定期召开企业安全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灾害严重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10项中“组织开展或督促经理层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经理层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修改为“组织开展或督促经理层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经理层依法依规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新增1项“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为“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第15项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修改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严格遵守《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管理红线》”。
(三)将“企业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中“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1项中“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修改为“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监督落实”;新增1项“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二”中“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批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修改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批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第4项中“负责审定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计划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并监督落实;按规定组织审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修改为“负责审定瓦斯、水、火、冲击地压、顶板、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计划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并监督落实;按规定组织审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三”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修改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5项中“参与审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修改为“参与审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四”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修改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修改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7项中“每月至少召开1次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修改为“每月至少召开1次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灾害严重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8项中“组织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为从业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修改为“组织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为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新增1项“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六”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新增一条“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新增1项:“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第13项中“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修改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
“九”第16项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修改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严格遵守《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管理红线》”。
(四)将“企业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第10条“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对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修改为“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重大灾害防治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对灾害严重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第11条中“实现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修改为“实现开拓煤量(剥离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第13条中“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制定和执行情况”,修改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年度矿井安全技术红线等制定和执行情况”;第16条中“参与瓦斯浓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工作;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浓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工作”,修改为“参与瓦斯浓度3%及以上超限事故追查工作;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浓度3%以下超限事故追查工作”;第22条中“每年至少分别参与指挥1次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和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修改为“每年至少分别参与指挥1次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和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
(五)将“企业安全副总经理(安监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中“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中“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3项中“组织制定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检查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修改为“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检查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三”中“督促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修改为“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第5项中“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修改为“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6项中“负责矿山救护队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救护装备和设施、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工作”,修改为“负责矿山救护队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救护装备和设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等工作”;第8项中“参与制定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和治理方案”,修改为“参与制定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和治理方案”;新增1项“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四”中“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中“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修改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10项中“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防突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培训专项检查”,修改为“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防突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及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修改为“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15项中“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修改为“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第17项中“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查处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查处单班下井人数超过规定和井下作业人员超时作业行为”,修改为“查处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查处“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第18项中“查处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查处生产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修改为“查处瓦斯、水、火、冲击地压、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查处生产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七”中“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修改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六)将“完善企业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第3条中“杜绝生产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和防治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修改为“杜绝生产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和防治瓦斯、水、火、冲击地压、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第8条中“安全质量标准化”,修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第16条中“每年至少参与指挥1次矿井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突水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修改为“每年至少参与指挥1次矿井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突水、冲击地压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将“企业基本建设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第11条中“安全质量标准化”,修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八)将“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第8条中“组织开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修改为“组织开展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九)将“企业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第9条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修改为“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
(十)将“企业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第12条中“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组织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修改为“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组织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
(十一)将“企业安全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常务副局长)安全生产责任”“一”中“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中“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中“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修改为“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第7项中“安全质量标准化,修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第8项中“监督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制定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方案”修改为“监督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制定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方案”;新增1项“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四”中“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中“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修改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修改为“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14条中“负责起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等”,修改为“负责起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等”;第17条中“制止并报告无证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查处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行为;查处单班下井人数超过规定和井下作业人员超时作业行为”,修改为“制止并报告无证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查处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行为;查处“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第18条中“查处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查处生产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修改为“查处瓦斯、水、火、冲击地压、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查处生产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七”中“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修改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二)将“企业通防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第10条中“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修改为“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将“企业地测防治水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第8条中“负责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修改为“负责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十四)将“企业生产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第7条中“组织开展生产调度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安全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修改为“组织开展生产调度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参与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检查”。
(十五)将“企业机电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第15条中“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落实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修改为“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检查;落实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任务”。
(十六)将“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1项中“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落实《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修改为“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新增1项“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二”中“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安全生产规划”,修改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修改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7项中“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修改为“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粉尘、顶板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修改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15条中“负责每半年向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汇报1次瓦斯治理、防治水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修改为“负责每半年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汇报1次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水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新增1项“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六”中“组织审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中第22项“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修改为“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严格遵守《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十七)将“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第1条中“组织建立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修改为“组织建立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煤矿安全技术红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19条中“安全质量标准化”,修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第21条中“参与、配合瓦斯浓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指导瓦斯浓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修改为“参与、配合瓦斯浓度3%及以上超限事故追查;指导瓦斯浓度3%以下超限事故追查”。
(十八)将“安全监察处处长(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一”中“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中“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中“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修改为“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新增1项“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四”中“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中“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修改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10项中“安全质量标准化”,修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第13项中“监督检查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修改为“监督检查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
“六”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修改为“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15项中“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考核评比办法”,修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第18项中“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作”,修改为“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作”;第19项中“制止并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修改为“制止并报告“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组织生产建设现象”。
“七”中“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修改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九)将“采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第6条中“组织开展采煤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参与检查采煤系统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修改为“组织开展采煤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参与检查采煤系统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将“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第6条中“组织开展掘进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参与检查掘进系统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修改为“组织开展掘进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参与检查掘进系统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将“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第18条中“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修改为“参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
(二十二)将“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第14条中“参与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修改为“参与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工作”。
(二十三)将“矿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第12条中“组织开展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修改为“组织开展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四)将“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一”中“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中“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中“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修改为“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第8项中“参与制定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方案”,修改为“参与制定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方案”;新增1项“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四”中“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中“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修改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11项中“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修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
“六”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修改为“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16项中“制止并报告无证或证照过期生产建设行为”,修改为“制止并报告“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七”中“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修改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18项中“参与瓦斯浓度超限3%及以上事故追查;协助瓦斯浓度超限3%以下事故追查,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修改为“参与瓦斯浓度3%及以上超限事故追查;协助瓦斯浓度3%以下超限事故追查,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二十五)将“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第18条中“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修改为“参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
(二十六)将“矿通防科长安全生产责任”第8条中“开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修改为“开展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七)将“矿通风区长安全生产责任”第11条中“参加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修改为“参加矿井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
(二十八)将“矿地测科长安全生产责任”第12条中“负责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修改为“负责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九)将“矿生产(技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第12条中“参与安全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修改为“参与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十)将“矿调度长安全生产责任”第6条中“负责开展调度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修改为“负责开展调度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煤安监规〔2019〕1号)
(一)将文件中6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监”,修改为“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二)将“八(七)”中“托管煤矿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托管工作的意见》(黑安发〔2015〕7号)管理”,修改为“托管煤矿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三)将“九(十)”中“托管煤矿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托管工作的意见》(黑安发〔2015〕7号)管理”,修改为“托管煤矿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四)将“二十”中“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停工停产煤矿巡查或盯守,发现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应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修改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属停工停产煤矿巡查或盯守,发现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应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由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黑煤安监发〔2016〕92号)
(一)将“二”中“《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修改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
(二)将“十八”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修改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三)将“十九”中“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举报点设在省煤管局安监一处,举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省煤管局举报电话0451-53636083(带传真)”,修改为“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黑应急联〔规〕发〔2022〕1号)规定,举报点设在省煤管局安监一处,举报核实后,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省煤管局举报电话0451-53604705”。
五、《关于印发
将文件中7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修改为“矿山安全监察机构”;2处“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修改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