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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扶贫移民局 | 发布日期 | 2017-04-13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光伏扶贫 光伏扶贫电站 光伏扶贫收益 |
内容要点 | 金寨县财政局、金寨县扶贫移民局发布关于印发《金寨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布式(联户型)光伏扶贫电站发电净收益分配办法:1、贫困户入股当年即可享受分红3000元,并连续4年。第5年、第6年还本付息(使用贴息贷款的除外)。2、分布式(联户型)、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净收益分红后结余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政府兜底扶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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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
财农改办〔2017〕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金寨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扶贫移民局
2017年4月13日
金寨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为加强光伏扶贫电站管理,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监管及收益分配,让贫困户分享光伏扶贫成果,如期实现增收脱贫,根据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及光伏扶贫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分布式(联户型)、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第一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负责全县分布式(联户型)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营和管理。县汇金公司负责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条:分布式(联户型)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投入、企业扶贫捐助、贫困户入股等渠道筹集。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通过银行融资、企业扶贫捐助、扶贫资金投入等渠道筹集。
第三条:参与扶贫电站收益的贫困户条件为:
1、属2016年及以后年度未参与过光伏扶贫电站入股分红的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
2、非政府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3、在2014年、2015年未建设户用光伏扶贫电站。
4、自愿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纳入股资金5000元,并经村、乡镇(产业园区)内公示无异议。
第四条:县扶贫开发投融资有限公司设立光伏扶贫电站结算专户。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负责与县供电公司结算分布式(联户型)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存入光伏扶贫电站结算专户。县汇金公司负责与县供电公司结算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在支付银行本金、利息及运营维护成本后,净收入及时存入光伏扶贫电站结算专户。
第五条:分布式(联户型)光伏扶贫电站发电净收益分配办法:1、贫困户入股当年即可享受分红3000元,并连续4年。第5年、第6年还本付息(使用贴息贷款的除外)。2、分布式(联户型)、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净收益分红后结余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政府兜底扶贫。
第六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负责分布式(联户型)、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分配与资金拨付。每年3月份、9月份根据入股分红贫困户数量,将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各乡镇、现代产业园区财政所(分局),由财政所(分局)核发及时打卡到户。
第七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负责委托专业公司通过智能平台对全县分布式(联户型)、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进行日常运行维护;为分户式扶贫光伏电站购买保险,其费用从发电收入中列支。
第八条:各乡镇、现代产业园区应要设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专账,确定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确保资金安全。
监察、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运营、收益、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金寨县财政局、金寨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