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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20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绿色建筑 星级绿色建筑 绿色建造项目 |
内容要点 | 打造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在学生公寓、住院大楼、保障性住房、居民自建房、市政园林设施等个性化要求较低的建筑类别打造示范项目,依托示范项目开展政策宣贯、技术指导和成果交流,编制标准图集并大力支持申报省级标准图集;选择标准化厂房及仓库大力推广钢结构,支持企业打造钢结构绿色商品住宅。建立绿色低碳建筑项目库,A级以上装配率和星级绿色建筑优先入库,入库项目优先争取相关资金支持,优先评选湘莲奖、市优质工程等市级奖项,优先推荐参评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奖、勘察设计奖、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等省级奖项。实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推进绿色星级建筑预评价和认定工作。推进高品质绿色建造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园区)每年应完成1个以上高品质绿色建造项目。2024年、2025年,市城区及各县市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占比分别达到20%和30%以上。 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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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2024年、2025年,市城区及各县市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占比分别达到20%和30%以上。 |
发布日期:2024-03-20 来源: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建设,加快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29日。
通信地址: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16办公室(科技和勘察设计管理科)
联系电话:0731—58223685;
电子邮箱:869759370@qq.com。
附件:《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
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建筑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建设,加快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湘潭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广新型建造方式,提升建筑工业化发展水平
1.明确新型建筑工业化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坚持“像造汽车一样造房子”,将以工业化、绿色化、智能化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作为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总要求,将装配式建筑作为建筑工业化发展的主攻方向,”研究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立项、规划、设计、生产、施工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从政策、技术、人才、资金全要素进行扶持引导,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市政设施全领域执行相关建设标准,从科研、设计、生产、施工、建材全产业延链补链强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按照能用尽用的原则全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分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类别,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详见附件1—1)。2024—2026年,全市城镇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达到50%、60%、70%以上。发改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论证,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范,批复文件中应对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装配率等主要指标予以明确。财政部门在审核投资估算时应明确装配式建造和绿色建筑的资金投入。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住建部门应向资规部门提出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相关具体要求,并落实在土地出让或划拨监管协议中。在规划报建阶段,建设单位应在向资规部门提交的建设方案中设立《装配式建筑规划报建方案设计专篇》(详见附件1—2)。资规部门应就有关内容向同级住建部门征求意见,对符合规划及政策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对招标上限值进行审核时,应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设计概算、预算。各级发改、资规、住建、财政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在项目建设各个环节加强管控,不得擅自降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对未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的项目,不予通过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对于已经开工的项目擅自降低装配式建设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对各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不得以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形式决定项目的建造方式。各县市区(园区)政府投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社会投资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落实装配式和绿色建筑要求的情况,在图审前须报市住建局备存。各县市区(园区)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依规依程序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打造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在学生公寓、住院大楼、保障性住房、居民自建房、市政园林设施等个性化要求较低的建筑类别打造示范项目,依托示范项目开展政策宣贯、技术指导和成果交流,编制标准图集并大力支持申报省级标准图集;选择标准化厂房及仓库大力推广钢结构,支持企业打造钢结构绿色商品住宅。建立绿色低碳建筑项目库,A级以上装配率和星级绿色建筑优先入库,入库项目优先争取相关资金支持,优先评选湘莲奖、市优质工程等市级奖项,优先推荐参评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奖、勘察设计奖、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等省级奖项。实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推进绿色星级建筑预评价和认定工作。推进高品质绿色建造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园区)每年应完成1个以上高品质绿色建造项目。2024年、2025年,市城区及各县市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占比分别达到20%和3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实施装配式绿色农房推广行动。积极推广以全装配方式建设绿色居民自建房,2024—2026年,各县市区装配式农房占新建农房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3%、5%,2024年,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各建设连片示范建设点1个。属地政府可给予每套不超过2万元的财政补贴。对于有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农村装配式自建房业主给予信贷支持,具体比例及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与各商业银行确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5.大力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商品房项目。对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不计容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采用装配式一体化装修的商品房,装修费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计入购房贷款基数,不计入缴纳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基数。商品房项目可将新型建筑工业化增加的成本列入成本核算,在价格备案中予以体现。对购买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高品质绿色建造的商品房,在不超过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情况下,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6.加快推进智能建造。有序推进BIM技术在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集成应用,并将相关费用在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中列明。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大型桥梁,隧道、给排水及垃圾处理工程等市政设施工程,按要求开展BIM示范。应用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运维,逐步实现BIM应用全覆盖。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应使用湖南省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智能建造平台。支持特级企业和有条件的一级总承包企业开展建筑机器人、智能工程机械设备、无人机、虚拟建造、激光扫描、数字化可视平台等先进技术的试点应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优化建筑产业结构,拓宽经营业务领域
7.搭建合作共赢平台。各级发改部门定期发布已立项项目名单,丰富企业项目建设信息获取渠道。积极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参加旨在推介企业产品、服务的展销会、洽谈会等交流活动,鼓励产销对接、供需对接线上化。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本地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与央企、市外大型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我市建筑企业向大型基础设施、交通枢纽、港口等工程建设领域转型,支持本地企业组建集团或成立联合体,整合各类资质、人员、资金等优势,提升承揽大型业务、综合性业务的竞争力。(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8.大力推进产业链建设。精准制定推进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和建工产业链“两图两库两队三池”,借助相关协会和龙头企业的资源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引资。建立绿色建材、部品部件、软件及装备等产品目录库,定期公布星级绿色建筑、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高品质绿色建造等工程项目及相关企业名单,动态发布绿色建造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信息,完善全链条生产要素整合,实现延链补链强链。(责任单位: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和建工产业链办公室、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9.引导企业集群发展。全力打造“建筑湘军”、“电力湘军”、“绿建湘军”、“劳务湘军”竞争优势品牌,定期发布优势品牌龙头骨干企业库,引导龙头骨干企业向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向集群发展。支持装配式建筑、绿色新型建材、建筑施工领域的央企、国企、大型民企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中心,引进和培育一批“投融建营”一体化全产业链骨干企业。(责任单位: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和建工产业链办公室、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做大做强企业硬核
10.加大企业发展扶培。引导企业加强内部资源、资质、人员整合,并通过产权置换、兼并重组、体制创新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指导本地企业晋升高等级资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实施农民工素质提升工程,加强紧缺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农民工向技术型产业工人的转变。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高校、职业院校等开设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课程和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专业人才保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1.培养“湘潭市杰出项目经理(建造师)”。培养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成长为湘潭市杰出项目经理(建造师),住建部门针对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出台评选实施细则,原则上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获得芙蓉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二是省住建厅观摩或召开现场会的推介的项目。“杰出项目经理(建造师)”推荐为市级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水利、交通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市水利局、市交通局)
12.鼓励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支持企业申报享受有关科技贷款、研发补助的政策。采用揭榜挂帅模式,支持企业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支持在潭高校联合科研机构、国省装配式建筑基地、设计单位,选择影响装配式发展的“卡脖子”技术进行攻关,切实推出一批能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升质效的创新技术,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创新技术库,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的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3.探索推广绿色金融。将星级绿色建筑、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高品质绿色建造等工程项目及相关企业纳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重点支持范围,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给予阶梯式、差异化利率优惠,可优先配置信贷资源。充分利用好湘潭财信产业基金、气候投融资基金,积极支持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助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市住建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14.推动企业降本减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10%。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开展政府及国有平台公司拖欠账款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5.推进工程招投标改革。依法依规试点、推广招投标“评定分离”,建立健全招标人招标投标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招标文件条件设定,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加大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装配式建筑等级、实施范围等要求,并可按有关规定根据装配式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类似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或构件及部品部件生产能力等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最高投标限价2000万元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及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以上,模数化、标准化程度高和个性化要求较低的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EPC)、装配式建筑领域工程总承包(EMPC)。依规定将建筑工程主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或基地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纳入EPC(EMPC)项目投标联合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6.强化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管理。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生责任制,探索开展区域建筑工程质量水平评估。严格进场设备和材料、施工工序、项目验收的过程质量管控。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加以限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7.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管理,持续推进“桩基先行”,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产业类项目的桩基工程单独发放施工许可证。全面排查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账款,督促及时支付无争议的工程欠款。坚持指导服务在前、行政处罚在后,全面推广涉企柔性执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实行“首次免罚”;对符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从轻减轻处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8.切实加大领导和推介力度。组建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装配式建筑重大技术问题,为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提供咨询。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推进本辖区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任务目标、工作要求和实施路径,确保政策落地和目标达成。各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应组织编制本地区新型建筑工业化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依托示范项目,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政策宣贯、技术指导、成果交流、示范展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国、省相关部门有最新政策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1
湘潭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
1、公共建筑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当年度总体目标。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类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社会资本投资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2、工业建筑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当年度总体目标。多层工业厂房、仓储类建筑宜优先采用钢结构且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60%,当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50%;采用省标准化建造体系的建造的标准化厂房占比按省定目标执行;对工业建筑类项目中配套研发楼、配套生活用房等独立非生产用房的要求同相应使用功能的民用建筑。
3、居住建筑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当年度总体目标。学生公寓、医院住院楼、养老育儿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标准化程度高和个性化要求较低的建筑,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采用省标准化建造体系建造的此类建筑按省定目标执行。
4、市政园林设施(综合管廊、城市桥梁、给排水设施等)、农村统规统建的低多层住宅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采用省标准化建造体系建造的此类建筑按省定目标执行。
5、对结构简单及建筑面积小的垃圾站、公共厕所、门卫室等单层建筑,鼓励采用集成化模块化的全装配方式建造。
6、鼓励居民自建房、民宿等项目采用模块化全装配方式建造,装配式农房占新建农房的比例按省定目标执行。
7、对建筑体型多变、结构复杂类建筑,超高层建筑,施工作业环境复杂项目单体,有特殊工艺要求建筑、政府投资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社会资本投资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及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托儿所、幼儿园、公交场站、停车场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救援工程,以及文物、宗教、交通、纪念、国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类建筑,经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选择适宜的装配式技术建造。
附件1-2
湘潭市装配式建筑规划报建方案设计专篇
一、设计依据
二、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目标
(一)装配式设计范围:进行装配式设计的建筑面积、楼栋位置、建筑功能等。
(二)设计目标: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划条件或项目情况提出的装配率指标(包括装配式评价得分及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
三、装配式建筑方案说明
(一)装配式建筑采用的主体结构技术方案,如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木结构;结构体系,如采用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叠合框架结构、螺栓连接全装配式混凝土墙-板结构、钢板剪力墙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等。
(二)建筑平立面布置的模数化、标准化和系列化的情况。
(三)围护体系及隔墙体系的技术方案。
(四)装修方案以及装配式装修做法的简要说明,机电及设备管线采用装配式做法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