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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陕西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6-26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分时电价 平均电价 高峰电价 |
内容要点 | 实施范围为:大工业用电(不含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为引导一般工商业用户公平参与削峰填谷,取消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平均电价的政策(即“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也可选择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标准执行”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不含农业排灌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分时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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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为引导一般工商业用户公平参与削峰填谷,取消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平均电价的政策。具体如下: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高峰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40%、低谷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输配电价高峰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 |
发布日期:2024-06-26 来源:陕西省发改委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及支持储能产业发展,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调整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7月5日,意见建议电子版请反馈至邮箱fgwjgc@shaanxi.gov.cn。
联系电话及传真:029-63913621
附件:关于调整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增量配电网: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及支持储能产业发展,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大工业用电(不含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为引导一般工商业用户公平参与削峰填谷,取消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平均电价的政策(即“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也可选择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标准执行”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三)农业生产用电(不含农业排灌用电)。
(四)居民生活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分时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峰谷时段
(一)工商业用电(含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及农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每日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高峰时段为15:00-23:00,低谷时段为11:00-15:00、1:00-6:00,平段为6:00-11:00、23:00-1:00。
(二)迎峰度夏(冬)期间对工商业用电实施尖峰电价,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00-21:00,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
(三)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对大工业用电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深谷时段为每日11:00-15:00。
三、浮动比例
(一)工商业分时平段电价由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含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下同)和输配电价(不含容、需量电价,下同)构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
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高峰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40%、低谷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输配电价高峰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
(二)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
(三)农业生产用电浮动比例保持不变,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目录销售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础上上浮50%和下浮50%。
(四)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煤电机组容量电费、抽水蓄能容量电费、辅助服务费用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四、其他事项
(一)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新型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二)统筹考虑全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对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三)电力现货交易应通过现货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现货交易上网电价原则上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广泛宣传和解读分时电价在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政策平稳执行。
(二)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尖峰、深谷电价单列)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工商业用电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纳入系统运行费,在下一年度2月-6月、9月-11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电网企业要认真分析和深入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书面报送上年度分时电价执行情况。
(三)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尽快组织已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的经营主体,及时调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自2025年起,经营主体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浮动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757号)同时废止。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