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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24-02-08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分布式光伏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光伏项目备案 |
内容要点 | 对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免予环评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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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08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国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经2023年第2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8日
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国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及时推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闭环管理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守好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
到2025年,我省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到2027年,试点成果规范化、制度化取得积极进展,制度合力进一步释放,源头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
二、加强制度衔接联动
(一)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作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强化共享共用,开发环境准入研判、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分析等功能,服务重大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和项目招商引资等科学决策。在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加快应用平台建设,面向政府、企业、公众和第三方技术机构共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成果。指导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芜湖、蚌埠),结合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精准编制自贸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牵头部门:环评处、信息中心,配合部门:综合处、环科院)
(二)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简化与成果中已包含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充分衔接成果中关于区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识别和制约因素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等内容。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污染物减排潜力和总量控制、环保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论证。结合规划产业发展任务,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和跟踪监测等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对策建议。(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评估中心)
(三)衔接排污许可探索推进“两证审批合一”。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十二类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芜湖、蚌埠),列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的先导性行业,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深度融合。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办公室(行政审批办)、评估中心)
三、深化环评改革试点
(四)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深化“区域评估 环境标准”改革。制定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方案,在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蚌埠经济开发区、怀宁经济开发区、歙县经济开发区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试点工作不得简化环评管理要求,不应涉及重金属重点行业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及新污染物排放项目。(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评估中心)
(五)开展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试点。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免予环评备案管理。(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评估中心)
(六)创新环评办理方式。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积极探索“绿岛”等新型环境治理模式。(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评估中心)
(七)简化部分报告书(表)内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和煤炭矿区、港口、航运、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项目环评可简化相关依托设施分析内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评估中心)
(八)优化项目环评总量指标管理。充分用好排污权交易和总量指标重点保障政策,纳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批准的规划、政策文件的建设项目及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以上建设项目简称“重大项目”),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基础上,涉及已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类别的总量指标不足时,优先通过排污权交易渠道获取。对无法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且符合排污权储备库支持的重大项目,按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由各级排污权储备库统筹协调。(牵头部门:综合处,配合部门:水处、大气处、环评处、评估中心)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区分建设项目轻重缓急,优先保障环保指标达到先进水平,且在“十四五”期间可以投产或达产的建设项目。“先立后改”的煤电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和排污权可来源于本行业或非电工业行业可量化的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形成的减排量。(牵头部门:综合处,配合部门:水处、大气处、环评处、评估中心)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环评审批中,建设单位免予提交COD、氨氮、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各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并纳入管理台账。(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综合处、水处、大气处、评估中心)
(九)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评试点。探索将减污降碳协同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的试点工作,有效发挥环评制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源头预防作用。(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综合处、大气处)
四、牢牢守住生态环保底线
(十)严守环境准入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审批;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向好不能变差的底线,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对“两高一低”项目,坚决遏制盲目发展,重点关注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有效性,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重点关注与承接地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等相符性;对“公园”类项目,防止违规“圈水圈地”,重点关注用水用地的环境合理性,保障流域生态需水;对生态敏感项目,应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依规做好避让,重点关注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以及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分析和对策措施;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关注舆情、及时回应,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风险。(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生态处、宣教处、评估中心、宣教中心)
(十一)加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机场项目,重点关注环境敏感区的生态环保措施及其落实情况,采取有效噪声振动控制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对水利水电项目,重点关注生态流量泄放、过鱼、增殖放流、分层取水、栖息地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对煤炭、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化学矿采选类项目,重点关注土壤和地下水保护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煤炭、油气开采类项目还应关注禁采限采、煤矸石、泥浆及污水处置和综合利用、生态修复、甲烷控制及利用、清洁运输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对涉尾矿库项目要强化选址论证,重点关注防渗、排水(回水)、扬尘对周边及下游土壤、水体、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对涉危险废物项目,重点关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利用处置情况。对港口码头项目,重点关注水生生态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推动清洁集疏运体系建设,减少运输造成的排放污染。(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生态处、评估中心)
加强生物多样性评价和保护。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要求,准确开展生态本底现状调查,做好与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监测与影响分析,关注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完整性、稳定性的影响,针对珍稀、濒危、保护物种和极小种群物种及其栖息地等提出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强化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生态敏感目标的监测。(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生态处、评估中心)
(十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环评、排污许可与执法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项目环评批复落实的可操作性,探索涵盖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生态环保设施及对策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等内容的重点执法清单。夯实属地监管责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生态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内容,加大环评、“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对省际、市际交界地带的产业园区和钢铁、焦化、火电等项目,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和执法监管。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栖息地保护、生态调度、环保搬迁等对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进度缓慢的,依法实施通报、约谈或限批。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突出的,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的,按有关要求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牵头部门:环评处、执法局,配合部门:督察办、各专员办、评估中心)
五、强化环评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面向基层的指导帮扶。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及其他管理制度衔接联动机制研究。加强对基层环评管理的针对性培训,充分利用我省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和技术评估专家库,推进远程帮扶、“在线会诊”,指导、帮助基层解决环评审批管理遇到的困难。(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评估中心)
加强对基层环评审批的监管。通过日常检查、复核等方式加强对环评文件质量、评估专家质量和审批质量的监管,将评估专家和基层行政审批部门统一纳入监管工作体系,强化全链条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复核工作机制,按季度开展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技术复核,推进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从事技术评估和复核工作的技术机构管理,推动加强技术能力建设,技术评估和复核原则上应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主持,并对技术评估和复核结论负相应责任。推进环评审批全程网办,实施受理、评估、审批全流程监督和信息公开。(牵头部门:环评处,配合部门:办公室(行政审批办)、评估中心)
(十四)提升基层技术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环评审批权限梳理和承接效果评估,确保与基层能力相匹配。加强技术评估能力建设,探索省级评估部门为市级审批的省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开展技术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应统筹使用全市审批和技术评估力量,组织辖区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报告书项目和较复杂的报告表项目开展技术评估,并将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省生态环境厅将探索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技能比武,指导全省加快推广应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不断提升基层管理能力和水平。(牵头部门:环评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配合部门:评估中心)
(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做好人力、技术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总结凝炼有关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并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分别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辖区内各项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
本实施方案有关改革试点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