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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山西能源监管办 发布日期 2013-12-13
    文件类型 项目核准 标签 电力企业 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
    内容要点

    《山西省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发布

    关键数字

    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3 来源:山西能源监管办

    (晋能监管安全〔2013〕1号)

    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提升电力企业安全发展水平,根据国家能源局和山西省政府有关要求,山西电监办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

    2013年12月13日

    附件

    山西省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提升电力企业安全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项目外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项目外包工作要服从安全的大局,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本规定外包项目是指电力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外包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2章 业主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业主单位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辖生产区域安全生产负总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生产项目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人员应全员应持证上岗。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业主单位必须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承包单位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签订合时应明确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安全要求、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等。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维护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所需费用;

    2、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3、施工现场防冰冻雨雪等自然灾害所需费用。

    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承包单位应将不低于承包合同金额的2%作为本生产承包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且保证资金到位。

    第九条 对所辖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业主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协调,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协调。

    第十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业主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审核,业主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是指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主要包括: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脚手架工程;

    4、起重吊装、钢结构工程;

    5、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6、拆除、地下工程;

    7、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

    8、高压容器压力试验

    9、国家规定其他危险性较大等工程作业。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严格承包单位(人)资质审查,内容包括:

    1、持有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证书;

    2、审查承包单位简介和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承包单位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和安全生产情况,应选择有相近工作经验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的承包单位;三年内没有发生两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的承包单位;

    3、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满足工程要求。对生产事故负有安全责任的项目经理,五年内不得再担任项目经理及以上安全生产岗位职务;

    4、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包括生产技术部门;有完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安全职责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制度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

    5、承包单位满300人及以上的必须配有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6、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要求,全员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进网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7、保证安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8、建立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劳动保险。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承包单位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增强与承包单位的融合度,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建立承包单位安全评价与退出机制。业主和承包单位间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考评,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年内两次以上因负有安全生产责任被有关部门通报的承包单位给予责令退出。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承包项目的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承包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营造安全生产环境,保持承包单位的长期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建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安全,掌握承包单位每日工作动态,加强现场安全督查,抓好作业过程的动态管理。主要包括:

    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每日工作开工前集中检查制度,开展承包队伍工作内容、工器具、人员精神状态等方面的检查。做好设备隔离、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危险点分析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2、检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

    3、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内容包括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监护等;

    4、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5、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6、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

    7、检查施工场地的孔洞、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的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8、检查防人身事故、防汛、防强风、防雷击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9、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电力设施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等各类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规范制作和设置,并保持完好无损;

    10、检查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认真执行承包单位进场作业备案制。业主单位要负责将所辖范围内的外包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和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于每年6月、12月通过山西电力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有省级(集团)公司的电力企业,由省级(集团)公司汇总后统一上报,其他独立电力企业直接上报。

    第十七条 业主单位按照《山西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监督承包单位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3章 承包单位的职责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业主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和完善的内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外包人员应全员持证上岗。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现场项目经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违法转包、分包、托管、代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工程施工、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突出重点岗位,做到事事有人负责,人人责任到位。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应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2、工作负责人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并能组织班组成员填写作业票;

    3、工作负责人是现场检修工作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切实履行开工前安全交底和安全提醒的安全职责,做到防范措施不清楚不到位不工作;

    4、每项工作根据需要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安全遮拦及安全警示标志等准备工作后,工作负责人需得到业主单位指定人员许可,方能开始工作;

    5、工作班成员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不实施安全管理的,由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劳务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主动加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自觉融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服从业主单位工作部署和安全督查,积极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培训经费投入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五条 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进行修订完善,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承包单位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掌握相应技能后才可上岗作业,坚决杜绝无证操作。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凡有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受教育人员和考试成绩需报业主单位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应履行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定期参加业主和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按照《山西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完整。

    第4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山西电监办将加大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电力企业的厂长(经理),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山西电监办将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的生产外委单位给予依法清退,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没有持证上岗的生产外委人员给予依法辞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5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西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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