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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2-11-14 |
文件类型 | 其他 | 标签 | 秸秆资源 秸秆利用 变废为宝 |
内容要点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22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情况公示指出,秸秆能源化利用。 加快实施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等燃料化利用项目,逐步挖潜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利用产能,带动生物质锅炉推广和燃煤锅炉生物质化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加快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巩固提升现有生物质发电项目产能。积极推进秸秆沼气项目建设推进力度,提升秸秆沼气项目产量。 督导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提质增效。积极推广户用生物质锅炉。按照省推进重点地区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要求,推进秸秆等生物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支持以村、屯为单位集中购置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通过辐射带动、示范引导,培育户用生物质炉具使用示范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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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2022年度,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其中,秸秆还田利用率稳定在65%以上。 玉米秸秆还田作业补贴: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40元。在省补的基础上,对还田作业并达到待播状态的,市级每亩增加补贴12元;玉米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5元。在省补的基础上,市级每亩增加补贴10元。对承担离田收储保障区秸秆全量利用试点任务的还田作业,按省方案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市级补贴标准不变)。玉米保护性耕作免(少)耕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鼓励农户增加投入,提高作业质量和标准(作业标准按省文件执行)。市级补贴标准根据实际耕作模式,按前述两项补贴标准,分别进行补贴。 2.水稻秸秆还田作业补贴: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旋耕还田、原位搅浆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5元。在省补的基础上,市级每亩增加补贴5元。对承担离田收储保障区秸秆全量利用试点任务的还田作业,按省方案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市级补贴标准不变)。鼓励农户增加投入,提高作业质量和标准(作业标准按省文件执行)。市级补贴标准根据实际耕作模式,按前述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
发布日期:2022-11-14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23号)精神,我局在征求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哈尔滨市2022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并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2年11月11日,该《方案》已经哈尔滨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2022年11月14日-11月22日)。如有异议,请向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处反馈。
监督举报电话:0451-86772146,0451-86776578。
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哈尔滨市2022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大力培育秸秆综合利用主体,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提质增效,促进绿色农业、低碳农业和生物农业加快发展,不断提升我市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增强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按照省确定的秸秆综合利用目标,搭建秸秆利用政府、企业、农民合作共赢的联结机制,完善精准扶持政策,以“五化”利用为载体,坚持黑土地保护优先,突出秸秆还田、堆沤造肥、过腹转化等肥料化利用主渠道,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还田模式;持续推进农村秸秆能源化利用,提高饲料化、原料化和基料化利用水平,持续培育壮大秸秆利用市场主体,完善收储运体系,大力发展秸秆利用高质化项目,带动秸秆利用产业提质增效,加快推进我市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多元利用、农用优先。在优先满足农业生产和生活对饲料、肥料和燃料等需求的基础上,突出秸秆还田利用,重点保护好黑土耕地。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统筹推进能源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多元化利用方式,实现秸秆资源高效利用。
2.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综合考虑秸秆资源种类、产量,秸秆产业基础优势、布局,以及农民意愿、运输半径等多方面因素,因地制宜,就地就近,统筹做好秸秆多元利用规划安排,合理编制实施方案,避免资源闲置或过度竞争。
3.坚持政府支持、市场主导。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作用,全面推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秸秆利用短板,制定精准扶持政策,激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秸秆利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坚持科技创新、高值化发展。加强科技攻关,重点支持产业链条长的秸秆生产生物炭基肥、板材、造纸、秸秆地膜、沼气、生物天然气等生物产品、生物质能源高值化利用项目发展,不断延长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条。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度,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其中,秸秆还田利用率稳定在65%以上。
二、重点领域及主要任务
结合各区、县(市)秸秆资源分布实际和秸秆综合利用现状,主要围绕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五个领域,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模式,全面完成秸秆综合利用率目标。
(一)秸秆肥料化利用。继续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鼓励引导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玉米秸秆全量翻埋还田、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水稻秸秆旋耕还田、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和秸秆造肥等方式,有效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推广保护性耕作还田要因地制宜,在丘陵岗地较多的区、县(市)开展免耕覆盖还田,并逐步扩大范围。推进秸秆机械化翻埋碎混还田要加强秸秆还田专业机械配套,主推玉米秸秆翻埋碎混、水稻秸秆翻埋旋耕搅浆等还田模式。实施秸秆造肥还田要结合黑土地保护、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鼓励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田间地头及自有场地自行进行沤肥;或以村屯为单位,选定集中沤肥场进行沤肥。
(二)秸秆能源化利用。加快实施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等燃料化利用项目,逐步挖潜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利用产能,带动生物质锅炉推广和燃煤锅炉生物质化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加快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巩固提升现有生物质发电项目产能。积极推进秸秆沼气项目建设推进力度,提升秸秆沼气项目产量。督导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提质增效。积极推广户用生物质锅炉。按照省推进重点地区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要求,推进秸秆等生物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支持以村、屯为单位集中购置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通过辐射带动、示范引导,培育户用生物质炉具使用示范村。
(三)秸秆饲料化利用。积极推广秸秆青黄贮等技术模式,扩大秸秆饲料化利用规模。继续鼓励秸秆粗饲料利用,推广秸秆青黄贮饲料利用。
(四)秸秆原料化利用。鼓励支持秸秆精深加工新企业、新技术发展,不断提高秸秆附加值。重点依托大型原料化企业,引领带动秸秆纸浆、可降解秸秆纸膜、水稻育秧盘等生产能力不断提升;大力推进秸秆板材、秸秆餐具等多元利用项目建设;培育以秸秆为原料的本土编织加工企业发展壮大。
(五)秸秆基料化利用。重点依托基料化龙头企业,鼓励发展水稻育苗基质、草腐菌类食用菌基质等利用,带动秸秆基料化产业发展。
(六)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根据主要农作物秸秆产量、综合利用产业布局等,合理规划构建经济实用的秸秆收储体系。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农作物秸秆收储运网络,重点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农作物秸秆收储运机构,支持发展秸秆收储大户,壮大秸秆经纪人队伍,提供秸秆收储运综合服务。
三、扶持政策
2022年,在省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市级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扶持政策进行调整,充分调动秸秆综合利用主体的积极性,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各地应根据本地土壤和耕作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选择秸秆还田模式。
1.玉米秸秆还田作业补贴: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40元。在省补的基础上,对还田作业并达到待播状态的,市级每亩增加补贴12元;玉米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5元。在省补的基础上,市级每亩增加补贴10元。对承担离田收储保障区秸秆全量利用试点任务的还田作业,按省方案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市级补贴标准不变)。玉米保护性耕作免(少)耕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鼓励农户增加投入,提高作业质量和标准(作业标准按省文件执行)。市级补贴标准根据实际耕作模式,按前述两项补贴标准,分别进行补贴。
2.水稻秸秆还田作业补贴: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旋耕还田、原位搅浆作业,省级补贴每亩25元。在省补的基础上,市级每亩增加补贴5元。对承担离田收储保障区秸秆全量利用试点任务的还田作业,按省方案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市级补贴标准不变)。鼓励农户增加投入,提高作业质量和标准(作业标准按省文件执行)。市级补贴标准根据实际耕作模式,按前述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二)农村地区散煤替代补贴
我市推进农村地区散煤污染治理,按哈尔滨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和《哈尔滨市农村地区秸秆固化燃料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三年实施方案(2020-2022)》政策标准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在保持原有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组组织领导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专班推进,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推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和秸秆沼气等燃料化利用、秸秆机械化还田指导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生物质发电燃料化利用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结合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建设任务的必要资金需求量和有关资金渠道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抓好秸秆禁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中,支持秸秆转化利用。市科技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市工信局负责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项目推进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将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并积极做好项目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好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等政策支持。国网哈供电公司负责落实对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市金融局要引导和鼓励在哈金融机构积极给予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贷款支持。各区、县(市)要按照市级工作模式,组建联席会议或工作组,进行专班推进。
(二)加强工作落实。各区、县(市)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秸秆利用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全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加快发展,全面完成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专班作用,选强配齐工作力量,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安排专人开展农业农村部秸秆资源台账系统数据采集,按时上报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各区、县(市)要科学谋划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制定秸秆还田和离田计划,要将计划落实到乡镇、村、地块和农户,逐级签订责任状,确保综合利用工作落实实处。要按照“政府统筹、市场运作、企业负责”的原则,统筹规划生物质发电厂和大型秸秆利用企业原料供应,设定离田收储保障区,明确大型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村集体、秸秆离田还田作业主体等多方责任,有效保障企业原料供应,确保作业主体收益和农户利益。
(三)加强黑土保护和技术支撑。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黑土地保护利用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秸秆离田作业质量监管,严格控制离田秸秆含土量,避免对耕地表层土壤造成损害。各类秸秆加工利用主体、企业要做好加工前的筛土处理,筛下物要实行就地就近农田消纳,确保有效利用,防止黑土流失。对在秸秆离田作业含土量大造成土壤破坏的,筛下土壤存储管护和利用工作不力造成土壤流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要依托科研院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各区、县(市)要以辖区两级农机、农技推广部门为平台,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简便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技术普及应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市)及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组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群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意义、省市扶持政策和各项规定,进一步提升广大农民秸秆综合利用意识,积极配合秸秆利用主体开展工作。适时举办秸秆综合利用业务培训会、产业发展现场会、展示会,不断提升各级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打造示范样板,共享秸秆综合利用成果,拓宽秸秆利用渠道,增强辐射带动效应,提升全市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五)加强考核管理。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对各区、县(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和总体评价。对秸秆利用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秸秆利用效果突出达到目标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秸秆利用率未达到目标,以及项目建成后闲置没有达产达效的,进行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要进行严肃问责。
(六)加强资金管理。各区、县(市)要做好省市现行相关支持政策的衔接,不得重复享受相关补助。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承担本级相应支出责任,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有效保障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要切实提高资金监管水平,提倡鼓励引入第三方服务监管等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加大资金管理与使用问责力度,防止出现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效率低下、资金滞留沉淀等问题。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闲置浪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追责问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