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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2-05-1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新型储能项目 压缩空气储能 储能项目 |
内容要点 | 宁夏发改委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2年新型储能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2022年,在新能源资源禀赋好、新能源装机规模大、电网调峰需求高、输电断面受限情况较多的吴忠市、中卫市及宁东基地,建设一批新型储能试点项目,原则上每个地区储能试点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每个地区项目总规模不超过200兆瓦/400兆瓦时;鼓励银川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优选1个储能项目参与试点申报,每个地区项目总规模不超过100兆瓦/200兆瓦时;对于全区首个钒液流、压缩空气、飞轮、钠盐等先进新型储能技术项目一并纳入试点项目支持范围,单个项目规模不超过100兆瓦/200兆瓦时。 为了鼓励企业投资积极性,给予自治区储能试点项目0.8元/千瓦时调峰服务补偿价格,全生命周期内完全充放电前600次在辅助服务市场中不考虑价格排序,优先调用储能试点项目。将储能试点项目纳入自治区新能源消纳补偿机制中系统调节费用优先支持范围,支持企业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 要求各市及宁东于2022年5月底确定拟开展试点项目名单,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先投先得”原则,储能试点项目须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并网,并在通过各地发改部门及电网企业组织验收后统一上报区发改委,确定为自治区储能试点示范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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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1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