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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6-06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节能减排 能耗双控 建筑光伏一体化
    内容要点

    (一)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加强资源节约与利用、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绿色生产与消费等重点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鼓励各地、各部门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推动制定《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深入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强化政府绿色采购,逐步提高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绿色产品比重。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减排,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在辖区内精准落地,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新区和设区市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绿色贷款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配套支持政策。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企保”合作模式,探索建立银保协同机制。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机制。推动市县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市场化机制。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强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培育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指导做好省内绿色电力证书相关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

    关键数字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力争达到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2.73万吨、1.41万吨、8.41万吨、0.55万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新突破。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6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赣府字〔2022〕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6日

    (本文有删减)

    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动节能减排,着力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加快打造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先行之地、示范之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打造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支点,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和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有力支撑,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力争达到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2.73万吨、1.41万吨、8.41万吨、0.55万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新突破。

    二、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出台我省打造全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高地实施意见,启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节能改造和污染物深度治理。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三线一单”要求,严禁准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严格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产能减量置换政策。加大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广力度,培育一批工业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打造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推动重点行业绿色化发展。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完成2390万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加强行业工艺革新,实施涂装类、化工类等产业集群分类治理,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改造。推进新型基础设施能效提升,加快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十四五”时期,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8%。到2025年,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合成氨等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引导工业企业向开发区集聚,推动开发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污染综合整治,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区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以省级以上开发区为重点,推进供热、供电、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对进水浓度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推进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电镀废水及特征污染物集中治理等“绿岛”项目建设。到2025年,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推动建设一批节能环保试点园区,园区节能环保水平显著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推动低碳城市、海绵城市、韧性城市、“无废城市”创建,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全面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制度,加快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推动城镇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实施绿色高效制冷行动,以建筑中央空调、数据中心、商务产业园区、冷链物流等为重点,更新升级制冷技术、设备,优化负荷供需匹配,提升制冷系统能效水平。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推进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管网分区计量,提升管网智能化水平。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力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推动绿色铁路、绿色公路、绿色港口、绿色航道、绿色机场建设,有序推进充换电、加注(气)、加氢、港口机场岸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绿色出行“续航工程”,加大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力度。大力发展智能交通,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鼓励重型柴油货车更新替代。全面落实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加强船舶清洁能源动力推广应用,推动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提高岸电使用效率。提升铁路电气化水平,推广低能耗运输装备,提高绿色铁路承运比重。加快绿色仓储建设,加快标准托盘、标准周转箱(筐)等物流载具推广应用,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实施快递包装绿色治理,促进快递包装循环使用。到2025年,公共交通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72%,水路和铁路货运量占比达到15%,全省新建、改建、扩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岸电覆盖率达到100%。(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南昌铁路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推进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建立健全农药追溯管理体系。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开展加厚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示范推广,加快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因地制宜推广种养结合模式,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质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进一步提升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实施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发现机制,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力争达到4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绿色防控、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50%,水产养殖污染得到有效管控。(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乡村振兴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持续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积极推广公共机构低碳积分制(绿宝碳汇),推广大型会议、活动碳中和。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中央空调、照明、电梯等用能系统和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大力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推行能耗定额管理,全面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到2025年,80%以上的县级及以上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创建1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30家省级水效领跑者,打造100家绿色办公、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等节能现场教学点。(省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七)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推行污水“厂—网—河(湖)”、垃圾“收—运—处”一体化运行维护模式。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提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及危险废物等处置能力。科学有序推进化工污染治理,加强沿江化工项目整治提升,提升沿江化工产业清洁生产水平,推动沿江化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严格尾矿库项目准入,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和闭库治理,健全尾矿库监测预警体系。到2025年,长江干流江西段和赣江干流水质保持II类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省情,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现役煤电机组节能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制定我省煤电机组升级改造实施计划。推进瑞金二期、丰城三期、信丰电厂、新余二期等已核准清洁煤电项目建设,支持应急和调峰电源发展。加强散煤和分散小锅炉治理,严格控制新上燃煤锅炉,加大落后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退出力度。加快天然气推广利用,提升用气总量。统筹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全面提升生产生活终端用能设备的电气化率。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8.3%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推进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鼓励企业实施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清洁原料替代。深化石化、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储罐排查,全面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易挥发有机液体储罐实施改造,对浮顶罐推广采用全接液浮盘和高效双重密封技术,对废水系统高浓度废气实施单独收集处理。探索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等。到2025年,完成国家下达的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使用量削减比例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加快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有序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大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到2025年,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4000公里,污水处理设施(含建制镇)新建和改造规模85万立方米/日,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3.6万吨/日左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节能减排控制制度

    (一)优化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坚持能效优化和保障合理用能相结合,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综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产业结构和布局、能源消费现状、节能潜力、能源资源禀赋、环境质量状况、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布局、上一个五年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科学分解各设区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实行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并设置年度目标。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确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地区可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落实好国家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能耗强度降低达到激励目标免予考核等政策。适时对各地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确有必要时,按程序对相关目标作出适当调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根据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政策规定,对在建、拟建、建成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开展评估检查,建立项目清单,明确处置意见,严禁违规项目建设、运行,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结果执行的监督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依规调整上收审批权。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金融监管要求,完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融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结合各地承担的污染治理任务和减排潜力将重点工程减排量下达地方,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落实总量减排核算技术要求,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建立重点减排工程调度信息化平台,提升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水平。落实国家总量减排考核要求,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特别是不如实填报削减量和削减来源等问题。(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加强资源节约与利用、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绿色生产与消费等重点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鼓励各地、各部门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推动制定《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深入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经济政策。各级财政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强化政府绿色采购,逐步提高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绿色产品比重。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减排,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在辖区内精准落地,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新区和设区市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绿色贷款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配套支持政策。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积极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企保”合作模式,探索建立银保协同机制。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机制。推动市县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市场化机制。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强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培育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指导做好省内绿色电力证书相关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全面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应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优化污染源统计调查范围,调整污染物统计调查指标和排放计算方法。推行政府主导、企业共享的工业园区统一环境监测,构建覆盖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源监测,推动在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节能减排队伍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上下贯通的节能监察体系,压实执法主体责任。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加强县级及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扩充节能领域专家库。加大政府有关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企业、咨询机构等节能减排工作人员培训力度,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鼓励开展节能环保领域新职业培训。(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全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推进,将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充分衔接,进一步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责任,科学合理分解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切实强化责任落实。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鼓励实行更严格的目标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指导,推动任务有序有效落实,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考核。开展“十四五”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加强激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加强督促指导,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措施,增加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考核权重,加大对能评未批先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控等情况的考核整治力度。统筹目标完成进展、经济形势及跨周期因素,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并结合国家要求,留有适当弹性。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把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工作责任。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深化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全民行动。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推行绿色消费,加大绿色低碳产品推广力度,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月、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多种传播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节能减排法规、标准、知识以及经验做法。开展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的作用,支持节能减排公益事业。畅通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渠道。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管局、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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