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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山东能源监管办 发布日期 2006-08-23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电力 业务许可证 并网运营
    内容要点

    凡是在2005年12月1日后竣工投产的发电项目,必须及时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其中, 2006年7月31日前项目全部建成的电厂,应在2006年底前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否则将不得并网运营;2006年8月1日后项目全部建成的电厂,必须在投产运行后3个月内连同原有发电项目一并取得许可证,否则也不得并网运营。

    关键数字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山东能源监管办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9号令公布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快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电监办[2006]26号文)的有关规定,凡是在2005年12月1日后竣工投产的发电项目,必须及时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其中, 2006年7月31日前项目全部建成的电厂,应在2006年底前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否则将不得并网运营;2006年8月1日后项目全部建成的电厂,必须在投产运行后3个月内连同原有发电项目一并取得许可证,否则也不得并网运营。

      凡属以上范围内的企业都应积极主动地与当地电力监管机构联系,并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材料,如不按时申报,将由本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中央所属企业由所在集团统一报到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资质管理中心,地方电力企业报到所在区域、所在省份的电力监管机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新建电厂和新上机组项目的企业应立即与电力监管机构联系,逾期不报或违规联网运营的,根据有关规定,将追究有关电力企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以上要求,请各电力企业周知。相关事宜,请访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网站www.serc.gov.cn或向申请材料受理单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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