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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山东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06-12-3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发电企业 体制改革 并网运行 |
内容要点 |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保障电网及并网发电企业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要求,现就做好山东省发电企业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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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凡需并入山东电网的新建和扩(改)建发电企业(机组),水电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火电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核电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原则上应在机组整体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结束后,商业运行前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 |
发布日期:2006-12-30 来源:山东能源监管办
各市安监局、各发电企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保障电网及并网发电企业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要求,现就做好山东省发电企业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发电企业(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确保发电企业顺利并网和并网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有效手段。通过安全评价,促进发电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章、规定和标准,超前采取措施控制系统的危险性,防止电网和电厂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发电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未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企业(机组),不能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其并网。
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凡需并入山东电网的新建和扩(改)建发电企业(机组),水电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火电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核电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原则上应在机组整体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结束后,商业运行前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
三、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机组大修完成后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发电企业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可能影响电网安全的,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发电企业申请,可组织对发电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济南电力监管办公室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发电企业(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山东省发电企业(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办法》和《山东省发电企业(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制定评价计划,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切实加强并网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管和服务,积极协调发电企业并网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发电企业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有关电力企业积极开展发电企业并网安全性评价。要按照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新建发电企业(机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实现新建发电企业(机组)的本质安全。
六、各发电企业(机组)安全性评价具体工作安排计划另行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