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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山东能源监管办 | 发布日期 | 2009-10-14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山东省电力 安全生产 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
内容要点 |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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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0-14 来源:山东能源监管办
济 南 电 监 办 文 件 |
鲁电监安全〔2009〕89号 |
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各电力企业: 现将《山东省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山东省内从事电力建设、生产、经营和维护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济南电监办报告。 第五条 济南电监办负责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的电力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六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济南电监办在门户网站设立“全省电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登记、督办、销号专栏”,对电力企业的重大隐患实行上网公布。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予以销号处理。 第七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济南电监办定期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对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电力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企业), 由济南电监办在该单位的明显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九条 被挂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条 被挂牌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济南电监办将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济南电监办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一条 被挂牌企业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二条 被挂牌企业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济南电监办提交复查验收申请报告,经复查合格后销号。 第十三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的被挂牌企业,由济南电监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