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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上海市交通委 上海市科委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燃料电池汽车 加氢站 车用氢气 |
内容要点 | 《若干政策》明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制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含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制订加氢站建设及运营专项补助细则,市交通委制订燃料电池公交车运营补贴细则。此外,本市重点发展地区结合本政策举措有关要求,细化本地区支持举措,制订相关管理细则,落实配套资金。相关企业可结合业务实际,待上述部门制订出台各项操作细则后,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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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若干政策》共八条,涉及支持整车应用、支持关键零部件发展等六部分政策安排,具体如下: 1.整车购置奖励。2025年前,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开展示范应用,符合本市有关要求,并取得国家综合评定积分的,本市按照每1积分20万元标准奖励相关车辆生产厂商。 2.关键零部件奖励。相关企业生产的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储氢瓶阀等关键零部件,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每1积分奖励3万元。 3.车辆运营奖励。2025年前,对每个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运营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其中,中型卡车(设计总质量12—31吨)每车每年奖励不超过0.5万元,重型卡车(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每车每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通勤客车每车每年奖励不超过1万元。 4.支持公交车运营。支持不少于50辆燃料电池公交车应用。比照同类柴油车成本,对相关车辆增加的综合成本进行补助。 5.加氢站建设补贴。对在2025年前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加氢站,按照不超过核定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其中,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每座加氢站补贴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资金分三年拨付。 6.氢气零售价格补贴。2025年前,对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加氢站运营主体,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补贴。其中,2021年度补贴标准为每公斤20元;2022—2023年度每公斤15元;2024—2025年度每公斤10元。 |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