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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上海市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绿色电力 电力市场 电力交易 |
内容要点 | 上海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满足政策规则和本细则要求的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后续可适时探索引入分布式(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具体范围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为准,原则上以绿证核发项目单位作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单元和结算单元,根据补贴等因素分为I、II两类绿电企业。I、II类绿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及时建档立卡,配合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绿证核发所需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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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2024年9月起,新并网发电的I、ⅡI类绿电企业原则上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或者参与本市调峰调频市场,承担相关调峰调频责任。存量新能源原则上给予3年豁免期,后续适时予以调整。 |
发布日期:2024-07-15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
( 2024年07月15日 )
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实施意见》(沪发改能源〔2024〕91号,以下称《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8月15日前,通过邮件将宝贵意见和单位信息反馈我委。
邮箱:caozhe@fgw.sh.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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