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14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核电厂 核电安全 核电站 |
内容要点 | 核电厂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布局、总平面布局、建设规模、火灾危险性和被保护对象的防护要求、事故处置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7〕75号)规定的一级普通消防站有关要求。 核电厂消防站布置位置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任意边缘为原则确定。当不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消防站,其规模应根据辖区范围内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事故处理需求等因素确定,且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小型消防站有关要求。 |
||
关键数字 |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发布日期:2024-06-14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能发核电规〔2024〕47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建成核电厂消防站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应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经核电集团组织检查后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国家能源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