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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贺州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4-05-15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电力工程 电力建设 供电企业
    内容要点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对用户超规程规范或个性化需求报装的事项,相关增加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关键数字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贺州市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5 来源:贺州市发改委

    各有关单位,各供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用户外部配套供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电力〔2024〕37号)文件精神,规范全市供电接入工程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贺州市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用户外部配套供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电力〔2024〕3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规程规范或个性化需求报装的延伸服务费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2021年3月1日之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  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类型划分

    第四条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应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160千瓦及以下的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第五条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对用户超规程规范或个性化需求报装的事项,相关增加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六条 接入工程按规定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属地政府应及时直接投资建设,或及时拨款委托供电企业建设,保障接入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委托供电企业建设的,属地政府要细化完善资金拨付的具体方式,明确政府承担范围、出资金额、资金来源、拨付程序和监管机制,可采取制定定额补偿标准等多种方式,将资金拨付企业使用。接入工程按规定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供电企业要做好资金安排,加快推进工程建设。

    第七条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类各电压等级用户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到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以架空方式进行建设的,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属地政府负责协调架空线路走廊用地、青赔,供电企业和用户的投资和资产分界点原则上为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第一基杆塔(原则上应位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50米内,并尽可能靠近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采用电缆接入的,属地政府负责线路通道、公共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等土建部分投资建设,供电企业负责电缆等电气部分投资建设,供电企业和用户的投资和资产分界点原则上为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边第一台开闭所或电缆分接箱的出线端口。属地政府与供电企业应按建设标准和用户用电时间需求及时完成电力接入工程建设。

    第八条 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应按照国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土地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将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直接相关的必要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含综合管廊、电缆管沟、对应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等),纳入土地储备资金支出范畴,确保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及投入使用。对储备开发、棚户区改造等土地开发类项目的接入工程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原则上供电企业不承担该类项目的接入工程费用。土地储备部门应及时将储备情况向供电企业公布。

    第三章  计量装置投资界面

    第九条  中、高压计量装置包括计量互感器、电能表、计量自动化终端(包括负荷管理终端、配变监测计量终端、厂站终端)、集抄用集中器、采集器等设备原则上均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含中、高压用户采取分类计量的低压计量互感器、杆上成套计量装置),用户负责预留接线和安装位置。

    第十条  用户自愿出资建设的计量柜、计量互感器及附件,须经供电企业校验合格后予以安装、加封并由供电企业运行管理,用户需更换、移动时需征得供电企业同意。若设备出现故障不能继续使用,由产权方负责更换。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事故原因各自承担责任。用户销户时,供电企业须将此类计量装置交还用户。

    第十一条  低压零散报装用户的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能表、互感器和表箱内开关)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相关的计量装置须符合质量和计量规范要求,由用户预留安装位置。

    第十二条  属房地产开发商统一建设的居住区(包含政府迁改、移民、棚户区改造集中小区)用户,供电企业答复供电方案时须明确要求用户预留表箱及计量装置安装位置、安装尺寸及后续维护空间的标准。用户委托的设计单位需在设计图纸上予以明确。

    第四章  重点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及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建筑区划红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带有红线区域性质的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四条  由于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从公用电网接入点至储备土地红线外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  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主体应按规范组织开展电力接入工程建设。供电企业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约定的要求履行对非自主实施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规范监管。涉及在供电企业所辖公网变电站、运行输电线路的施工作业,应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接受供电企业的管理。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以客户实际用电设备为依据,严格审核10千伏及以上用户用电报装容量需求,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 29328—2018)、《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 5729-2016)等技术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电方案,确保报装容量与实际负荷需求相匹配,避免“报大用小”。

    第十七条  电力接入工程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制定的相关标准,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不低于供电企业负责建设、服务期间的设备选用水平。

    第十八条  电力接入工程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结算。由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委托供电企业代建,资金拨付给供电企业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接受监管,建设流程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基建和业扩工程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若需答复咨询意见书或用户供电方案,咨询意见书或供电方案需明确供用电双方投资界面,并承诺建设时限。

    第五章  管线资产权属及运维养护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理顺产权责任,强化电网安全管理,持续提升供电可靠性,由政府、供电企业共担的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建成后,对于政府承担的部分,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政府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并按程序及时移交,供电企业不得无故拖延。电力接入工程建成后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供电企业经营成本。

    第六章  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总体要求,督促供电企业妥善处理好政策过渡期的工作衔接,保障各类项目的正常建设运营。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电力接入工程建设监管,督促电力行业按照基础配置标准建设接入工程。

    第二十二条  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管理:

    (一)低压小微企业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

    (二)供电企业按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土建、电气工程建设。

    (三)供电企业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负责开展接入工程的投运。

    第二十三条  除低压小微企业以外的电力接入工程管理:

    (一)建设单位需办理路径相关规划手续,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建设单位开展土建、电气工程设计。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将设计资料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和供电企业评审,共同把关建设单位的供电设计。

    (二)电力接入工程设计经相关政府部门和供电企业评审通过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后,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土建、电气工程实施。政府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供电企业共同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信用等管理。

    (三)建设单位需在实施前向供电企业提交开工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进网作业许可等资料),并在建设过程中根据供电企业的节点要求提交开工前交底和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含监理资料)。

    (四)新建居住区内部工程应满足国家规程规范要求和供电企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投运,并及时与供电企业签订资产移交协议,依法依规移交给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维管理。

    (五)供电企业应参与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建设全程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负责开展接入工程的投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以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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