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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4-04-23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建设 电力工程 电力项目 |
内容要点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以下统称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电力质监机构的监督。电力质监机构应当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得受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办的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质量监督检查申请等。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提醒告知建设单位按照质量监督 检查计划书,在工程阶段性监督、专项监督检查前根据质监大纲规定对监督检查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查验审核,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电 力质监机构提交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单。电力质监机构收到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当根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及工程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现场监督检查日程和质量监督组成员,并提前告知建设单位。电力质监机构开展随机抽查,不提前告知各参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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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对各类电力建设工程,全部质量监督检查及整改闭环完成后,电力质监机构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对第一类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质监机构还应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质量监督信息报送工作规定报送有关单位。 |
发布日期:2024-04-23 来源: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有关要求,4月23日,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印发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程序(试行)》(质监函〔2024〕13号,以下简称《实施程序》)。
《实施程序》包括五章内容,从质量监督注册、质量监督检查、并网意见和质量监督报告等方面对质监工作进行了规范,统一了质监文书文件格式文本,同时强调了质监工作纪律要求,建立了廉洁质监交底、承诺、告知和反馈回访机制。《实施程序》的出台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国家能源局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程序(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