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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4-02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充电设施 电价 分时电价
    内容要点

    电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电企业和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执行。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鼓励错峰充电,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第三方运营商,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关键数字

    峰谷分时电价在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21: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21:00-次日8:00)下浮0.17元/千瓦时。


    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2 来源:南京市发改委

    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便捷安全充电,规范集中充电收费行为,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82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服务费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975号)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可向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包含电价和服务费用。现就明确我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

    电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电企业和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执行。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鼓励错峰充电,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第三方运营商,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峰谷分时电价在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21: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21:00-次日8:00)下浮0.17元/千瓦时(具体见附件)。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

    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包括场地租金、设施设备折旧、人工费和合理回报。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益属性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等,与经营者协商确定,实行明码标价。

    三、有关要求

    1.加强接电服务保障。鼓励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第三方运营商取得属地相关部门同意后直接向供电企业提出业扩报装用电申请;已建成小区充电设施难以直接报装接电的,在与现有用电方协商一致后,由现有用电方向供电企业提出装设分表计量用电申请。供电企业送电后应为客户提供网上国网等线上渠道查询电量电费信息服务。

    2.全面落实电价政策。充电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充电设施未能由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已建成小区,向充电设施转供电的主体应及时将居民类价格传导至充电设施经营者,不得从中盈利,不得将充电设施电费计入小区公共水电费。

    3.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电价和服务费实行价费分开,分别列示。充电设施经营者会同物业、业主委员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充换电服务费、电费等内容;应当按月张贴电费发票复印件,公布电价具体执行情况;应向供电企业进行信息授权,在设施显著位置展示网上国网查询二维码,提高公众知晓度;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实际充电运行数据、完整反馈充电收费信息,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4.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各区价格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应积极协调房产、街道等部门,通过微信公众号、价格服务进小区等多种方式,开展行政指导,广泛推送政策告知书,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要指导相关企业对照政策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发改委应于2024年4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发改委价格和收费管理处。

    附件: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电价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

    2024年4月2日

    附件

    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备注:

    1.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合表用户电价,俗称“居民电价”。

    2.为减轻高峰时段用电压力,节省用电开支,支持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每天8:00-21:00为高峰时段,21:00-次日8:00为低谷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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