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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2-02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标签 绿电交易 电力交易 绿色电量
    内容要点

    充分发挥省市重大项目协调机制、省市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作用,对纳入国家及省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提供全方位要素保障。加大对省级及以上重大外资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扩大绿电来源,明确带补贴项目可在交易电量部分不领取补贴的情况下参与绿电交易,完善绿电交易价格机制。

    关键数字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24〕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全省利用外资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鼓励外资参与重点产业集群建设。吸引优质外资参与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重点方向,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的省、市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实行“分级保障、省级统筹、应保尽保”。围绕“1650”产业体系建设,推荐一批重点外资项目列入工信部调度的制造业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发展,加快推动外资项目落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省药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现代服务业开放水平。推进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围绕科技服务、专业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加大服务业引资力度,提升服务业利用外资质量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江苏特色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示范企业和示范区域。(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江苏设立投资性公司,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加快落实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工作,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鼓励各地制定QFLP试点专项激励政策。鼓励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积极争取外方股东将其对本公司的外债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支持外资以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等方式,并购省内企业。(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外商投资区域协同发展。充分发挥江苏南北结对帮扶合作机制作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富余产能向对口地区梯度转移,鼓励苏南、苏中、苏北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全面推进跨区域合作,推动南北共建园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沿边地区的合作,推动双方产业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重点项目要素保障。充分发挥省市重大项目协调机制、省市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作用,对纳入国家及省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提供全方位要素保障。加大对省级及以上重大外资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扩大绿电来源,明确带补贴项目可在交易电量部分不领取补贴的情况下参与绿电交易,完善绿电交易价格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发展外资总部经济。完善江苏外资总部经济鼓励政策,加大培育力度,拓展总部类型。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获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资金支持和便利化措施。加大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支持在集聚区内建立总部经济服务中心。(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申请外资研发中心核定,鼓励各地在政策范围内对外资研发中心给予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设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八)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服务品牌等,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九)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推进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定、修订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国际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并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代表依法参加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各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知识产权保护、招标投标、税费减免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十一)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用好省、市、县三级外商投资投诉工作网络,全面加强外商合法权益保护。将优化外商投资网络环境纳入“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坚决依法打击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网络平台和账号,并视情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推进实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庭审规范地方标准,指导各地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力度,推动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展会主办方申请,设立展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工作站,对重要展会进行现场巡查监管,支持各地区版权主管部门依托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为展商提供参展产品的作品自愿登记服务。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信息通报会商机制,推动涉药品、医用耗材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支持南京、苏州、泰州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药企提供专利快速审批服务。(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严厉查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市场的执法力度,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深入开展打击侵权盗版“剑网”和“集中办案周”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著作权行为。(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五)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便利度。优化“高精尖缺”外国人才工作许可及居留便利化政策措施,为外籍高层次专业服务人才来华执业及学术交流合作等提供签证、长期居留、永久居留等便利。省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永久居留。(省科技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高融资便利化水平。支持金融机构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加大“苏知贷”投放规模和惠及面,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金融政策体系,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和其他金融创新模式的企业给予贴息、贴费。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用工和人才保障。大力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深入推进数字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以“双元制”、学徒制等模式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订单式人才培养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完善工作机制、优化管理流程,提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质效。支持有条件的自贸片区建设数据跨境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安全合规服务。引进培育数据安全服务咨询、合规认证、检测评估等高水平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数据跨境流动服务支撑能力。(省委网信办牵头负责)

    (十九)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编制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和通用执法事项指导清单,围绕清单开展针对性执法检查。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持续优化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开展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开展多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减少重复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提升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水平。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交流机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政企沟通圆桌会议和“外企与部门面对面”等系列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交流沟通。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二十一)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优惠政策,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项目招商,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外资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鼓励各地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当年利润再投资金额超过一定规模的落地项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大医疗机构临床试验支持力度。对具有外资性质、依法依规为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提供研发服务年度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临床试验机构,按规定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五)创新外资招引工作方式。强化我省驻国(境)外经贸代表机构招商引资功能,加强驻外经贸代表机构与省级以上开发区联动,有效对接优质外资项目。鼓励各地与海外投资促进机构、创投机构、头部产业基金等合作,拓展招商新途径。对成功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机构和个人,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支持各地投资促进团组常态化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推介产业政策和营商环境。发挥省市外事部门联合工作专班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和跨国公司高管、技术人员等申请入境签证提供便利。优化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流程,提高企业人员持卡量。(省商务厅、省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更大力度开展外资投资促进活动。组织开展“跨国公司江苏行”系列活动,持续办好江苏开放创新发展国际咨询会议等活动。高质量举办新加坡-江苏合作理事会、苏港合作联席会议、江苏省-巴符州混委会、江苏省-北威州合作联委会等机制性活动,推动务实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落实各地外资项目招引主体责任,注重引进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高、带动效应强的外资项目。加强外资数据源头质量控制和统计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促进相关评价体系。(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利用外资稳中提质目标。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协力抓好政策措施落地落实,有效提振外商在江苏长期发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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