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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1-20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煤电机组 煤电上网电价 市场化电价机制
    内容要点

    对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电的广西煤电机组,应明确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或在外送报价中统筹考虑容量电费等内容,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西电东送优先发电计划或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合约中确定。

    其中:广西境内的煤电机组外送电,由送、受方合理分摊容量电费,分摊比例考虑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另行协商确定,在送、受双方省份协商一致前,暂按煤电机组区内电量占当月上网电量比例结算区内工商业用户承担的容量电费;广西境外的我区权益煤电机组,由广西承担的容量电费按当月煤电机组申报送广西认定最大出力及广西煤电容量电价确定,外送其他省份部分的容量电费暂按受电省份分电比例分摊。


    关键数字

    2025年多数地方为30%左右,部分煤电功能转型较快的地方适当高一些,为50%左右(各省级电网煤电容量电价水平具体见附件)。2026年起,将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增量配电网: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转发你们,请按规定做好我区贯彻落实工作。

    一、容量电价机制实施范围和价格标准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公用的煤电机组,实施范围和价格标准按照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机组及分类的名单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等相关规定另行组织认定和动态调整。

    二、容量电费分摊和考核

    煤电容量电费分摊和考核办法按照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规定执行,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煤电容量电价和认定的机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容量电费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含趸购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预测发布、逐月滚动清算,随代理购电价格信息一并公布。

    对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电的我区煤电机组,应明确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或在外送报价中统筹考虑容量电费等内容,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西电东送优先发电计划或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合约中确定。其中:广西境内的煤电机组外送电,由送、受方合理分摊容量电费,分摊比例考虑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另行协商确定,在送、受双方省份协商一致前,暂按煤电机组区内电量占当月上网电量比例结算区内工商业用户承担的容量电费;广西境外的我区权益煤电机组,由广西承担的容量电费按当月煤电机组申报送广西认定最大出力及广西煤电容量电价确定,外送其他省份部分的容量电费暂按受电省份分电比例分摊。

    对未纳入我区电力电量平衡向我区跨省跨区送电的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三、其他事项

    (一)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跨省跨区送电企业要加强与受电省份沟通衔接,及时确定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等内容,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等文件中明确。

    (二)广西电网公司要配合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我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向用户充分阐释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2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

    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决策部署,适应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新形势,推动煤电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推进电能量市场、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高效协同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逐步构建起有效反映各类电源电量价值和容量价值的两部制电价机制。当前阶段,适应煤电功能加快转型需要,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容量电价水平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

    二、政策内容

    (一)实施范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具体由国家能源局另行明确。

    (二)容量电价水平的确定。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其中,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为每年每千瓦330元;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电力系统需要、煤电功能转型情况等因素确定,2024~2025年多数地方为30%左右,部分煤电功能转型较快的地方适当高一些,为50%左右(各省级电网煤电容量电价水平具体见附件)。2026年起,将各地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

    (三)容量电费分摊。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当地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电网企业按月结算。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各地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对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送受双方应当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其中:(1)配套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受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受电省份承担。向多个省份送电的,容量电费可暂按受电省份分电比例分摊,鼓励探索按送电容量比例分摊。(2)其他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送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送、受方合理分摊,分摊比例考虑送电省份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

    对未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由送电省份承担其容量电费。

    (四)容量电费考核。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由国家能源局结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等规定明确。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电网企业按月统计,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容量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制定,鼓励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具体范围及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明确。

    三、保障措施

    (一)周密组织实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落实工作,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跨省跨区送电送、受方要加强沟通衔接,尽快细化确定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方式等内容,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中明确。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强化煤炭价格调控监管,加强煤电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指导,促进形成竞争充分、合理反映燃料成本的电量电价,引导煤炭、煤电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确保机制平稳实施。

    (二)强化政策协同。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促进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形成,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协同发挥作用;已建立调峰补偿机制的地方,要认真评估容量电价机制实施后系统调峰需求、煤电企业经营状况等,相应调整有偿调峰服务补偿标准。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方,可参考本通知明确的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研究建立适应当地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建立后,省内煤电机组不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容量电价机制。

    (三)密切跟踪监测。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积极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密切监测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电网企业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当地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向用户充分阐释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市场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适时评估调整。

    附件:省级电网煤电容量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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