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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新型电力系统 新能源发电量 |
内容要点 | 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2024-2025年青海电网煤电容量电价为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2026年以后煤电容量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其容量电价由我委会同省能源局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制定,鼓励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 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煤电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和煤电容量电价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可按日调整),电网企业按月结算。未来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青海省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通过系统运行费用新增“燃煤容量电费度电水平”科目单独列示。电网企业根据当月煤电机组申报的月均最大出力测算待分摊容量电费,每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电量分摊,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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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2024-2025年青海电网煤电容量电价为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2026年以后煤电容量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
发布日期:2023-12-28 来源: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适应我省电源结构以新能源、水电装机为主的新形势,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转型,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省贯彻落实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省内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二、容量电价水平
(一)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2024-2025年青海电网煤电容量电价为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税),2026年以后煤电容量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其容量电价由我委会同省能源局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制定,鼓励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
三、容量电费分摊
(一)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煤电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和煤电容量电价确定,煤电机组分月申报(可按日调整),电网企业按月结算。未来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二)我省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通过系统运行费用新增“燃煤容量电费度电水平”科目单独列示。电网企业根据当月煤电机组申报的月均最大出力测算待分摊容量电费,每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电量分摊,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四、容量电费考核
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另行明确。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测落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密切监测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引导煤炭、煤电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确保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平稳实施。省能源局要组织开展公用合规机组认定和动态调整工作,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
(二)压实主体责任。电网企业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我委报送我省煤电机组容量申报、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向用户充分阐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积极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取得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市场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我委将会同相关单位适时评估调整。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能源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