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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宁夏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3-12-28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新型电力系统 新能源发电量
    内容要点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我区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新投运机组在完成认定工作后,补发自投运次月起应获得的容量电费。我委依据国家能源局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开展机组认定和动态调整工作。

    关键数字

    我区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2024~2025年,我区容量电价水平为100元/千瓦·年(含税)。后续煤电容量电价水平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同步调整。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8 来源:宁夏发改委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3〕879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各电力市场主体:

    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以下称《通知》)要求,保障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平稳运行,现就我区煤电容量电价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制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我区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2024~2025年,我区容量电价水平为100元/千瓦·年(含税)。后续煤电容量电价水平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同步调整。

    二、实施范围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我区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的煤电机组,以及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煤电机组,不执行容量电价机制。新投运机组在完成认定工作后,补发自投运次月起应获得的容量电费。我委依据国家能源局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开展机组认定和动态调整工作。

    三、容量电费结算

    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确定。煤电机组每月可获得的容量电费=当月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容量电价水平÷12×(1-考核扣减比例)

    四、容量电费分摊

    由我区承担的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同步调整代理购电模板,在系统运行费项下新增“煤电容量电费”科目。

    每月末,电网企业根据煤电机组申报的最大出力等测算次月煤电容量电费折价标准,并在代理购电公告中予以列示。预测产生的偏差纳入以后月份滚动清算。在T月末,预测T+1月容量电费折价水平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T+1月煤电容量电费折价标准=(预测的T+1月容量电费+T-1月容量电费预测偏差+T-1月电量预测产生的偏差电费)÷预测的T+1月全体工商业用电量

    每月容量电费预测偏差=当月实际结算容量电费-预测当月容量电费

    每月电量预测产生的偏差电费=(预测当月全体工商业用电量-当月实际全体工商业用电量)×当月公布的煤电容量电费折价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落实考核机制,结合供需形势视情开展随机抽查,及时公示考核信息,不得违规减免考核费用,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二)电力交易机构要组织售电公司严格履行电价政策告知程序,确保零售用户准确了解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政策规定;对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政策出台前已签订的零售合同,推动交易双方在充分协商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则要求以改签、换签等方式进行变更,确保批发市场价格信号及时、合理传导至零售市场用户。电力交易机构要对零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潜在性、趋势性问题,按月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电力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结算量价等相关信息。

    (三)煤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要在电力市场交易中充分考虑煤电容量电价因素,推动形成竞争充分、合理反映燃料成本的电量电价,确保机制平稳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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