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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山东能源监管办 发布日期 2016-05-06
    文件类型 监管文件 标签 电力企业 山东电业 山东能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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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06 来源:山东能源监管办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推进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我办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中华八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 8号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 14号 )和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以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电力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丁定期限内对其部分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依法给予限制性措施,并公开发布其违法僖息,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电力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管理、行政制约和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级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 ”,由山东能源监管办统一管理,纳入省级管理的“ 黑名单 ”必须同时纳入各级电力企业内部管理的“ 黑名单 ”。

    第四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省级管理“ 黑名单 ” ∶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电力事故(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电力设各事故、电力工程质量事故 )并负有责任的℃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电力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或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般电力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二)发生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 者转移、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者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挂牌督办,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阻挠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行政指令的;

    (五)一年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七)无资质、超资质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被国务院安委会、国家能源局、省政府安委会纳入“ 黑名单 ”管理的;

    (九)存在其他安全质量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有必要纳入“ 黑名单 ”的。

    第五条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电力企业纳入“ 黑名单 ”管理的期限一般为 1年 ,自公布之日计算;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太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 、2年、3年;连续进入“ 黑名单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 次纳入 “ 黑名单 ”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

    第六条 实施“ 黑名单 ”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 黑名单 ”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基础信息应包括电力企业名称、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2.根据纳入“ 黑名单 ”的原因,还要分别填写以下信息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要素;隐患或者危害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 黑名单 ”管理的电力企业,山东能源监管办应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电力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确定为不足以纳入 “ 黑名单 ” 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山东能源监管办在研究决定纳入省级“ 黑名单 ”管理的电力企业名单后,于1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省政府安委会提交。

    (四)信息公布。山东能源监管办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工商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山东银监局、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 (以下统称省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省级“ 黑名单 ”管理的电力企业相关信息,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⒛日前,通过山东能源监管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信息移出。电力企业在“ 黑名单 ”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 黑名单 ”条件行为的,由该电力企业于期满1个月前,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信息移出申请,经确认后,作出是否移出“黑名单”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提交国家能源局、省政府安委会。作出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移出“黑名单”,于 10个 工作日内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作出保留“黑名单”管理决定的, 说明原因并确定新的管理期限。

    第七条 电力企业出现纳入“黑名单”管理行为发生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但其注册地不在我省,或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山东能源监管办应当将其纳入山东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上报国家能源局,通报电力企业上级主管单位。

    第八条 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的电力企业,要每月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第九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电力企业应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第十条 在电力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在电力业务许可、电力市场交易、电力建设施工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对该电力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

    第十一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电力企业信息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 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自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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