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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23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微生物菌剂 环境安全管理 环保 |
内容要点 | 微生物菌剂提供、应用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微生物菌剂环境安 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微生物菌剂使用对人体健康、环境和生态平衡可能造成的危害。 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剂进行环境 安全评价。认真选择符合法定要求的评价单位,主动落实环境安 全评价报告提出的环境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建立环保用微生 物菌剂(产品)在本市的应用台账,包括生产时间、销售数量和 去向等;指导和协助应用单位在技术上做好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 境安全控制与应急处理,对微生物菌剂在本市的应用情况进行跟 踪;对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环境安全评价 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 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应当使用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 菌剂。严格按照提供单位的指导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使用 微生物菌剂,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制定微生物菌剂 应用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加强应用过程 的环境安全管理;发现微生物菌剂对环境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危害的,应当按照环境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危 害,及时通知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主管 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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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23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生物技术环境安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水务局和上海市农业农村委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的意见(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8月24日至9月23日。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号:200003
电话:(021)23115634
传真:(021)63736072
邮箱:Xhding@sthj.shanghai.gov.cn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的意见(草案)
2、起草说明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的意见(草案).pdf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的意见(草案)起草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