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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05-06-15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环境保护限期治理 环境治理 管辖权限 |
内容要点 | 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和本市行政区域的中央直接管辖的排污单位,其废水、废气、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由市人民政府管辖,固体废物污染源限期治理由市环保局管辖。 废水、废气、噪声污染源的限期治理,除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外,其余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管辖;固体废物污染源限期治理,除市环保局管辖外,其余由区(县)环保局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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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6-15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沪环保法【2005】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我局《关于限期治理管辖权限的请示》已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沪府办秘〔2005〕002654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环境保护限期治理管辖权限函告如下,并请自即日起施行:
一、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和本市行政区域的中央直接管辖的排污单位,其废水、废气、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由市人民政府管辖,固体废物污染源限期治理由市环保局管辖。
二、废水、废气、噪声污染源的限期治理,除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外,其余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管辖;固体废物污染源限期治理,除市环保局管辖外,其余由区(县)环保局管辖。
特此函告。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