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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04-04-08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饮食服务 环保 污染防治 |
内容要点 |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所称的“所在建筑物”,对于在规划部门明确为独立框架结构的裙房中开设的餐饮项目,“所在建筑物”就是指裙房本身。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无规则排放”,与《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的“无组织排放”,内涵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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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4-08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沪环保法〔2004〕117号
徐汇区环保局:
你局《关于执行〈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徐环保〔2004〕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所称的“所在建筑物”,对于在规划部门明确为独立框架结构的裙房中开设的餐饮项目,“所在建筑物”就是指裙房本身。
二、《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无规则排放”,与《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的“无组织排放”,内涵是一致的。
特此函复。
二OO四年四月七日
抄送:有关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