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专业的能源产业价值链服务平台
京ICP备14050515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4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发布机构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05-08-08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生活污水 污水排放 水环境保护 |
内容要点 | 凡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征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排放的生活污水可直接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委托专业部门进行集中处理。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或城市污水处理厂无法接纳的新建住宅的生活污水,确需直接排入地表水的,必须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按当地水环境功能的要求达标排放。 |
||
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05-08-08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县环保局,市排水处、各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改善水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提高市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水环境保护目标,经研究,对本市新建住宅生活污水排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征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排放的生活污水可直接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委托专业部门进行集中处理。
二、凡在近期内,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或城市污水处理厂无法接纳的新建住宅的生活污水,确需直接排入地表水的,必须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按当地水环境功能的要求达标排放。
三、环保和水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办理《排水许可证》时应严格把关,共同加强对新建住宅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生活污水的纳管率和处理率,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
二OOO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