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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07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污染源 污染源自动监控 环保 |
内容要点 | 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施运行及其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具体污染物包括国家或本市已发布并实施的固定污染源连续监测技术标准、规范中明确的相关污染物。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设施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数据明显失真或数据相关性不符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予以通报,公开生产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1. 未按规定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验收备案的;2. 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环境监测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 3. 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4.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报告、未及时准确标记的;5. 任意季度内自动监测即时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6. 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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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07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编制形成《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
联系人:王大为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电话:(021)23117310
邮箱:wangdawei30@126.com
附件:1.《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2.《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