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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5-3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电力市场 电力价格 电采暖电价 |
内容要点 | 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继续执行0.22元/千瓦时。执行范围为符合电力系统接入规范、分表计量等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电采暖用电。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范围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服务设施等电采暖用电。 集中供热企业、宾馆、商场、车站等非居民电采暖用户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电价构成及用电时段划分与工商业用电一致,低谷时段用电输配电价按国家核定的工商业输配电价标准减半执行。海拔3000米以上县(市)集中供热电采暖用电暂执行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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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继续执行0.22元/千瓦时。 |
发布日期:2024-05-3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为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可持续,在前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7日,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在此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委(能源价格处)。
联系电话:0991—2830864,2810902(传真)
电子邮箱:njchu@xjdrc.gov.cn
附件: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