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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5-13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直供电价格 电力供应 分时电价 |
内容要点 | 对工商业用户,区分电能表计情况收取电费: 1.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的,比照当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峰、平、谷电价收取电费。鼓励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将交易降价红利传导至用户。 2.没有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的,按照“当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12%,实际超过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3.没有安装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通过协议公平约定,电价比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平段电价执行;也可不单独计收电费,将相应用电成本纳入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进行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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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对居民用户,按照自治区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收取电费,目前0.39元/千瓦时。 |
发布日期:2024-05-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