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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 2024-05-23
    文件类型 项目核准 标签 环境影响报告 天然气 输气管道
    内容要点

    气化南疆天然气管道工程符合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及第一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管线路由涉及基本农田、河流、国家及地方公益林,已征得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本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及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关键数字

    关于气化南疆天然气管道工程(英买力至三岔轮南至上库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5-2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环审〔2024〕11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气化南疆天然气管道工程(英买力至三岔、轮南至上库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气化南疆天然气管道工程(英买力至三岔、轮南至上库工业园区)(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阿克苏地区(新和县、温宿县、阿克苏市、柯坪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喀什地区(巴楚县)、巴州(轮台县、库尔勒市)境内。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全长510.5公里,沿线共设置8座站场及12座阀室。主要建设内容为:(1)新建英买力至三岔天然气管道,线路长382.5千米。起点位于利民管道英买力压气站,终点位于利民管道三岔分输站,沿线设置4座站场(1座新建、3座扩建)和10座阀室,英买力至三岔天然气管道设计输量720×104立方米/日。(2)新建轮南至中间清管站天然气管道,线路长93.9千米,起点位于轮南输气首站,终点为轮库中间清管站,沿线设置2座站场(均为扩建站)、2座阀室(1座带分输功能),设计输量2040×104立方米/日。(3)新建上库燃料气复线,线路长34.1千米,起点位于轮库中间清管站,终点位于上库燃料气末站,沿线设置2座站场(其中上库首站与中间清管站合建),设计输量700×104立方米/日。本项目总投资211680.0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81.99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31%。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气化南疆天然气管道工程(英买力至三岔、轮南至上库工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79号),本项目符合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及第一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管线路由涉及基本农田、河流、国家及地方公益林,已征得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本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及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选线方案,优先避绕基本农田、公益林等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绕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环境影响。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公益林、草地等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本项目管道穿越河流施工建设方案须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充分利用区域现有道路,施工机械和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避开植被生长茂密区域;加强对耕作层土壤的保护,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填埋等措施,施工完成后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涉水路段采取枯水期施工,避开鱼类产卵期;强化土石方、弃渣管理,严禁随意乱挖乱弃;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38号)以及《报告书》提出的防沙治沙措施,做好相关设施和植被的保护工作。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定期洒水降尘,运输采用密闭方式,材料堆场四周设置围挡,拌合站采取全封闭作业,采用技术质量可靠的仪表、阀门、控制设备等;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管道试压水、设备冲洗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等,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施工活动应避开雨季、选择在枯水期,通过严格施工组织、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人员管理等措施降低对河道、河流的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导流渠和围堰等临时工程,恢复河道原貌,确保行洪安全。禁止在穿越水体的两堤外堤脚内给施工机械加油或存放油品储罐,禁止在河流主流区和漫滩区内清洗施工机械或车辆。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水收集处理,严禁废(污)水外排。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定期开展水质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在噪声敏感区分布路段禁止夜间施工,敏感目标处设置临时围挡,合理安排施工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各站场厂界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产生的土方、废弃泥浆和钻屑全部回用;施工废料部分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拉运至当地指定地点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废润滑油、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检修废渣、废滤芯等一般固废定期拉运至当地一般固废填埋场处置。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清管减轻管道内腐蚀,加强管线巡检、维修保养,以保障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的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将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七)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同时,将项目“以新带老”措施的落实情况一并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进行考核。

    (八)工程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其实际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改进措施。

    四、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州生态环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新和县分局、温宿县分局、阿克苏市分局,柯坪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巴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市分局、轮台县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至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州生态环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新和县分局、温宿县分局、阿克苏市分局、柯坪县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巴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市分局、轮台县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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