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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23-11-28 |
文件类型 | 项目核准 | 标签 | 环境影响报告 锂电池 煤基钠离子电池 |
内容要点 | 新疆汉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煤基钠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基地项目和年产6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基地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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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28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环审〔2023〕279号
新疆汉行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新疆汉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煤基钠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基地项目和年产6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汉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煤基钠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基地项目和年产6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基地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88°44′52.52″,北纬44°8′15.50″。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新建三条2万吨/年煤基钠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生产线、一条4.5万吨/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号)生产线、一条1万吨/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二号)生产线、一条0.5万吨/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三号)生产线及相关配套、公用辅助设施。2.辅助工程,包括1座220千伏变电站(不包含输电线路)、1座中试车间(小批量生产与测试)、1座锅炉房(2台2吨/小时天然气热水锅炉)、1座机修车间、1座制氮站、4套循环冷却系统、1座综合楼、1座研发楼、2座生活楼、1座分析化验楼等。3.储运工程,包括3座固体原料仓库、1座煤系产品库、3座盐酸储罐(分别置于3座煤系负极厂房内)、3座硫酸储罐(分别置于3座煤系负极厂房内)、2座地埋式柴油储罐、4座地埋式焦油储罐以及1座装卸站、1座一般固废暂存库、1座危废贮存库。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及环境风险等污染治理设施。本项目总投资523217.1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97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01%。
二、根据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汉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煤基钠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基地项目和年产6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241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112号),该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石油焦上料、粗破、沥青上料、粉碎工段、石油焦细磨、石油焦和沥青混料、石油焦和沥青混料输送、预炭化工段气力输送、坩埚泄放、二次混料、二次高温炭化气力输送、二次包覆段气力输送、解聚打散、成品包装工段混批、筛分气力输送、筛分打包、成品包装、洗精煤上料、破碎、整形工段气力输送、整形、低温热处理工段气力输送、高温热处理工段气力输送、卸放料、成品包装工段的混料上料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28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石油焦烘干炉废气,采取低氮燃烧措施,通过28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烘干物料废气经收集后送预炭化废气处理装置处理,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包覆废气经焚烧炉焚烧后,通过28米高排气筒排放,焚烧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并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浓度限值。预炭化废气经隧道窑窑尾焚烧装置(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焚烧后,采用“SNCR脱硝+石灰石-石膏两级脱硫+湿式静电除尘装置”处理,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并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浓度限值。石墨化废气经“石灰石-石膏两级脱硫+湿式静电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次包覆废气和二次高温炭化废气经二次高温炭化辊道窑窑尾焚烧装置(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焚烧后,采用“石灰石-石膏脱硫+湿式静电除尘装置”处理,通过28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苯并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浓度限值。酸洗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处理,通过28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硫酸雾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浓度限值。
酸洗提纯后烘干炉废气采取低氮燃烧后通过28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锅炉废气采取低氮燃烧后通过28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芘厂界处浓度排放须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6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厂界处浓度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酸洗废水)、废气碱喷淋塔排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废水送煤基钠离子电池负极材料RO反渗透装置进一步处理后全部回用。软水制备系统排水、煤基钠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纯水制备系统排水,送新建污水处理站MVR蒸发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脱硫废水经配套的脱硫循环水池“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职工生活污水与地面保洁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焦油、柴油储存区、危废贮存库、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优化及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八)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编制和报备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必须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