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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 | 2024-07-23 |
文件类型 | 项目核准 | 标签 | 环境影响报告 多晶硅 光伏项目 |
内容要点 | 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多晶硅项目位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黑山产业园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预留用地内。项目总投资1035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5万元,占总投资的0.58%。 该项目符合《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30年)》及其规划环评要求,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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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项目总投资1035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5万元,占总投资的0.58%。 |
发布日期:2024-07-2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环审〔2022〕169号
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多晶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多晶硅项目位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黑山产业园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区预留用地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0°16′6.33″、北纬44°32′27.97″。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在现有工程的基础上新建年产1.8万吨多晶硅生产装置,包括精馏装置、还原装置、尾气回收装置、整理装置各1套,新建硅粉转运站1座,将原有钢材库改造为硅粉暂存库,同时配套建设冷冻站、装置变电所、机柜间、循环水站等,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依托厂区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1035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5万元,占总投资的0.58%。
二、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多晶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157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131号),该项目符合《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1-2030年)》及其规划环评要求,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期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氮气气力输送硅粉含尘废气分别经现有5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后通过现有5根48米高排气筒排放。三个整理车间含尘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通过各自配套的21米高排气筒排放。硅粉转运站含尘废气经新建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后通过新建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氢化装置粗分塔塔顶不凝气体、精馏装置各精馏塔及反歧化后分离塔排放的不凝气、还原装置置换吹扫废气、还原尾气回收装置吸收塔产生的不凝气、渣浆处理废气、罐区呼吸废气等工艺废气深冷后进入现有3套废气洗涤塔(采用10%石灰乳碱液喷淋工艺、2用1备)处理、水封后经现有3根25米高排气筒(2用1备)排放,氢气压缩机保护气经现有1套碱液喷淋塔吸收处理后汇入上述工艺废气排气筒排放。渣浆处理装置水解废气采用现有2套三级喷淋尾气洗涤塔淋洗处理后通过现有2根25米高排气筒(1用1备)排放。实验室废气经现有1套集气罩收集+水喷射器+洗涤塔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23米高排气筒排放。设备清洗检修废气经现有1套玻璃钢酸雾吸收塔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加强各工序无组织废气防治。强化生产管理、优化操作条件,在日常生产中加强对输料泵、管道、阀门的检修,减少物料的跑、冒、滴、漏现象。运营期厂界处各监控点颗粒物和氯化氢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还原装置清洗废水、磁环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公用工程废水经收集预处理后用于尾气处理所需石灰乳制备用水和喷淋用水。盐酸解析废水、工艺废气洗涤塔废水、渣浆处理废水、净水站废水、脱盐水站废水、蒸发结晶装置反冲洗废水依托现有工艺废水处理设施,经“预处理+MVR蒸发(机械蒸汽再压缩蒸发)结晶+脱盐水”工艺制备成脱盐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限值要求后全部回用于工艺用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采用A2O(厌氧-缺氧-好氧)工艺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后部分用于厂区绿化、降尘,剩余部分进入生产工艺废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限值要求后回用于工艺用水。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进行分区防渗,严防废水下渗对项目区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建立厂区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控体系,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及土壤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制氢装置废催化剂、冷氢化装置废催化剂、精馏装置废活性炭、还原尾气回收装置废活性炭、脱盐水站废离子交换树脂、脱盐水站废反渗透膜、各类机泵设备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制氢装置废干燥剂、渣浆处理装置残渣、生产废水处理装置滤渣、整理车间除尘器捕集硅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污泥等固体废物送至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蒸发结晶装置结晶盐经固化预处理后送至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冷氢化装置布袋除尘器回收硅粉、硅粉转运站除尘器捕集硅粉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整理车间废石墨头、空氮站废分子筛、纯水制备废反渗透膜、纯水制备废反渗透膜、废包装材料等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准东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
(七)严格落实各项碳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衔接落实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严防污染事故发生。加强运营期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四、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报告。采取“以新带老”的方式将《报告书》中提出的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措施纳入本项目实施,将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和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项目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