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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 2024-07-23
    文件类型 项目核准 标签 PTMEG项目 环保 能源
    内容要点

    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二期年产4.6万吨PTMEG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喇嘛湖梁新型工业产品加工园区,项目总投资约893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2804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4.34%。

    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奇台县喇嘛湖梁新型工业产品加工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关键数字

    项目总投资约893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2804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4.34%。

    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二期年产4.6万吨PTME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7-2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环审〔2022〕103号

    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二期年产4.6万吨PTME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能源字〔2022〕13号)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二期年产4.6万吨PTMEG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喇嘛湖梁新型工业产品加工园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38′13.12″,北纬44°5′48.21″。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聚四氢呋喃(PTMEG)装置等工艺装置;装置配电间、机柜间、冷冻厂房、循环水站、空压制氮站、催化剂库、气瓶间等公辅设施;产品PTMEG储罐、四氢呋喃(THF)储罐及装车区、装桶间、催化剂间、气瓶间等储运设施。以新带老措施主要有:规范化设置地下水监控井、按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LDAR检测、按照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开展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监测、工程正常状态下工艺废气中可燃组分回收利用不排火炬。项目总投资约893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2804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4.34%。

    二、根据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蓝山屯河能源有限公司二期年产4.6万吨PTMEG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2〕87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核定报告(新环排权审〔2022〕87号),该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奇台县喇嘛湖梁新型工业产品加工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工艺废气和有机废液依托三期BDO项目的废物焚烧炉进行处理,废物焚烧炉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甲醇、四氢呋喃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4、表6相应限值要求;一氧化碳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硫酸雾排放须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5限值要求。

    甲醇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7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硫酸雾无组织排放须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表8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依托“三期BDO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后,同循环冷却排污水一并进入“三期BDO项目”回用水站,回用水处理达到《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 3923-2007)表1中水质要求后可回用循环水站,剩余部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间接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二级标准后,通过园区排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厂区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和《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做好地下水、土壤监测。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择先进的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本项目危险废物须交由相应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处置。生活垃圾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完善厂区的环境保护工程,强化关键设备的日常检修,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加强对项目周边地下水、土壤等的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七)依托项目建成并投运作为本项目投入运营的前置条件。

    四、工程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

    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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