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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06-30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燃气管道 燃气工程 燃气企业 |
内容要点 | 各区(市)县结合本区域实际,立足“减存量、控增量”“短期改、长久治”要求,科学编制本区域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落实治理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明确整改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时间进度,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系统治理“三类管道”。各区(市)县实施方案于2024年7月10日前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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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持续做好“去存量、防新增”工作,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规定,按照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不超8年,GB1-IV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不超过12年,以PE(聚乙烯)管或者铸铁管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的标准,对燃气管道开展定期检验。 |
发布日期:2024-06-30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30日
成都市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燃气安全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城市安全韧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汲取全国近年来燃气管道泄漏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惨痛教训,聚焦城市内燃气输配管道、油气长输管道、工业企业燃气管道“三类管道”,按照“统筹谋划、系统治理、突出重点、长效管控”工作思路和“谁所有、谁负责”治理原则,全面排查、重点治理,彻底消除“带病运行”管道设施等安全风险隐患,筑牢城市安全运行防线,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专项治理方案
各区(市)县结合本区域实际,立足“减存量、控增量”“短期改、长久治”要求,科学编制本区域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落实治理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明确整改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时间进度,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系统治理“三类管道”。各区(市)县实施方案于2024年7月10日前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备案。[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负责;以下均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全面实施管道检验检测普查
综合运用各方面数据资源,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在现有普查结果基础上深入开展城市燃气管网普查,进一步全覆盖、无盲区、精准化核查完善“三类管道”位置、权属、长度、管径、管材、埋深、建设时间、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及时更新至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或管理信息库。2024年8月底前,全市各管道燃气企业将排查发现的所有管道的基本信息情况上传至成都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全市各管道燃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同步开展城市病害燃气管道排查整治
一是全面开展燃气管道病害排查。在城市燃气管网普查过程中,同步进行燃气管道的检验检测。依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等相关标准规范,根据风险序列,综合运用局部修复、监护运行、日常维护、巡查检测、阴极保护等措施,形成“一点一策”具体的治理策略,确保治理工作有效执行。(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分类施策实施管道外围病害治理。按照争取申报中央资金项目迁改一批、管网及设备以旧换新升级一批、统筹地方财政资金迁改一批、纳入城市更新改造一批、企业自筹资金迁改一批、依法拆违处置一批原则,有序采取迁改线路或拆除占压建(构)筑物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是有序实施老旧病害管道更新改造。结合管道设施排查结果(分类分级风险清单)情况,及时制定改造计划,加快实施改造工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督促燃气企业统筹调配力量,分年度制订燃气管道改造计划,力争对20年以上的病害燃气管道“应改尽改”“动态清零”。同步开展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质效核查,对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市发改委,全市各管道燃气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扎实推进城市内油气长输管道隐患整治
按照《成都市油气长输管道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要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提升方案。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并采取加强腐蚀防护、补强、换管等更新、改造治理措施,切实消除隐患。坚决制止在管道周边乱挖、乱钻、乱建及未按规定报批、审批等违法行为。(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做好工业企业燃气管道隐患整治
建立“日常巡查防护、重点部位巡检、隐患动态清零”的长效机制。开展全市工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燃气管道运行状态评估,围绕“短期改隐患、长久建机制”的工作要求,加强管道结构、材料、连接点、阀门等关键部位的检查。加强工业企业管道周边运行环境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及时组织对老旧管道进行升级改造。(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城市燃气管道定检
持续做好“去存量、防新增”工作,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规定,按照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不超8年,GB1-IV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不超过12年,以PE(聚乙烯)管或者铸铁管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的标准,对燃气管道开展定期检验。(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
一是强化燃气行业监督管理。通过监督燃气企业病害管道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和服务能力等事项,每年组织开展对燃气企业的监督管理、考核评价,实行亮“红黄牌”制度,全面提升企业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水平。严格准入条件和特许经营许可审批,加大力度整合一批安全管理水平不符合要求的燃气企业,有效提升全市燃气行业管理水平。(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
二是全力推进安全监管执法。对燃气经营企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抢修维护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排查治理未闭环、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制度、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安全投入不足、日常巡检巡查不落实、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或末端浓度小于最小检测量,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
三是从严管控三方施工行为。严厉查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牵头,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成都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城市燃气智慧监管
完善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功能,重点提升智慧燃气平台前端感知功能,科学合理布设物联感知设施设备,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实施在线监测,有序推进重点区域管网预警感知场景建设。2024年9月底前,全面实现全市燃气企业的日常排查和运行数据上报成都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鼓励企业应用智慧运营系统,加强管道运维养护、检查巡查,实现对管道和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管道燃气企业负责落实数据接入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5月至6月)。召开全市动员部署工作会议,系统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各区(市)县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推进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全面宣传发动和具体工作安排。
(二)摸底核查阶段(2024年7月至8月)。坚持排查与治理同步,起底排查燃气管道现状,核查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质效,全面完成安全评估,建立燃气管道底图,形成“带病运行”问题台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好管控措施。
(三)系统治理阶段(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对照“带病运行”问题台账,按照整治计划,全面开展治理工作,逐一完成隐患问题整改销号。加强督导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整改彻底、治理到位。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4月至5月)。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已治理问题回潮反弹,完成存量问题销号清零。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治理中好的经验做法,常态化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排查整治,进一步健全燃气管道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是实施专项治理责任主体,市、区(市)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齐抓共管、企业落实的工作机制,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水务等市级部门加强行业指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专项治理工作,各燃气企业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二是强化要素保障。建立完善由政府、燃气企业和用户共同合理分担的出资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后按程序上报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结合成都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及住房“以旧换新”政策,用于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治理,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三是坚持跟踪督办。建立安全评估、督导推动等工作机制,对推进迟缓、治理不力,搞形式主义、推诿扯皮,安全问题突出、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情况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