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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4-06-20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分布式新能源项目 储能设施 分散式风电项目 |
内容要点 | 试点开发区新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参照2023年保障性并网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配置或租赁一定比例储能设施,可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配套储能应与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在同一220千伏供电区域内,同步建设、同步并网,并承诺参与调峰,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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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20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新型能源强省深入实施,进一步发挥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在促进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系统谋划、分步实施、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优质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企业主体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开发区不同应用场景、不同产业用电负荷需求和未来产业项目布局,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快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2024年,启动一批具有丰富屋顶、闲散空地资源和较好电力消纳能力的开发区,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建设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1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30个左右。
2025年,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再次启动一批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2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60个左右。
2026年,全面推进全省剩余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建设,力争到2030年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高质量发展模式创新取得积极进展,各类新场景、新应用不断涌现,分布式新能源助推开发区绿色低碳转型成效初步显现。
二、工作任务
(一)合理界定开发范围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原则上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不含托管园区)核定范围内已建成的企业屋顶及围墙范围内闲散空地实施;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不含托管园区)核定面积全域内实施。
(二)积极探索不同开发模式
各开发区要积极探索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1.整体推进模式。在取得产权方同意后,可采取由开发区管委会主导整体推进模式,整合资源优选投资合作对象,规模化推进。整体推进模式要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在建、已报装项目仍由原开发企业继续主导开发。
2.联合开发模式。支持在开发区内注册法人实体的能源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各类能源开发企业与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合作,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
3.自主开发模式。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自主开发。
(三)创新应用环境
1.绿色用能替代。即开发区内企业利用自有屋顶、闲散空地开发建设分布式新能源,提高终端用能绿色电力比例的项目。
2.推行绿色交通。即开发区或区内企业通过分布式新能源建设,为区内使用新能源的交通设施提供电力服务的项目。
3.开展绿色园区建设。即在不同企业主体组成的同一开发区或同一增量配电区域内,利用区域内屋顶、闲散空地开发建设分布式新能源,满足区域内负荷绿色用能需求的项目。
三、试点支持政策
(一)屋顶分布式光伏不设置规模上限
利用试点开发区内企业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围墙范围内闲散空地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不设置单体规模限制。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二)优化分布式新能源管理程序
开发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按照相关规定布局分散式风电项目,单体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同一主体开发的同类型项目可打捆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及开工前各项手续。
(三)优化可开放容量管理
试点开发区新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参照2023年保障性并网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配置或租赁一定比例储能设施,可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配套储能应与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在同一220千伏供电区域内,同步建设、同步并网,并承诺参与调峰,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四)加快配电网数智化改造升级
以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强化电网消纳分析和研究,统筹区域负荷水平,适度超前规划变配电布点,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和智慧升级,提升配电网承载力和灵活性,切实满足试点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发展需要。
(五)多种方式支持市场消纳
各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基于园区或者工厂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选择“全额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模式,优先支持全额自发自用和具备可调节能力负荷的项目建设。涉及“自发自用”上网模式的,用电方、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所有权人的同一土地范围内。
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装配分时计量设备,在系统高峰时段按高峰电价结算,在低谷时段按低谷电价结算,合理反映分时发电价值。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以独立或聚合的方式参与绿电交易,以市场化方式消纳。
(六)优化服务保障
地方政府在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过程中要优化提升地方行政部门服务能力,及时为项目审批、并网提供所需材料;电网公司要结合项目报装容量、负荷和电网情况提供接入方案,支持项目“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企业对分布式新能源的认识,提高企业主体积极性;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等费用,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四、推进方式
(一)分级推进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建、规划、安全、用地等相关部门,结合电网接入条件,指导开发区高质量编制分布式新能源试点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主体等。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开发区谋划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做好试点方案初审工作,并督促方案落地实施。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对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试点方案(试点要求附后)进行评估审核,结合电网公司意见,确定年度建设规模,及时公布试点建设方案,并定期开展评估,指导市县做好试点经验总结。
(二)试点先行
试点开发区建设期为2024-2025年,试点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试点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根据试点建设情况,适时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广。
(三)强化安全和质量监管
各开发企业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要严格落实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安全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充分考虑房屋质量安全、风机避让距离、寿命期限等因素,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设计、建设、验收及运营,同步安装电网远程调控装置,承诺全量全时段参与调峰弃限,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涉网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要依法加强电站建设运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杜绝设备质量、工程质量、施工及后期运维安全问题发生,保障项目质量可控、安全运营。各市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项目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1
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试点申报要求
一、申报试点条件
各市统筹优选第一批1-2个开发区申报试点,于7月31日前将试点建设方案(如试点含分散式风电规模,需报送项目清单、kml坐标、承诺函及市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意见等材料)报送我委。申报开展分布式新能源试点的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丰富的屋顶、闲散空地资源和较好的电力消纳能力,有利于规模化开发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
2.开发区管委会和入驻企业等有较高的开发利用积极性,具备整合各方资源的条件。
3.具有创新示范性,包括但不限于先进技术和光储直柔、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新模式、新场景,鼓励建设数智化新型电力系统、绿色工厂和产业园区等创新示范工程。
二、开展资源排查
各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各试点开发区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积极开展开发区内屋顶、闲散空地及负荷资源调查,了解建筑物结构、屋顶面积、闲散空地面积、载荷、用电量等信息,摸清发展底数,结合产权方建设意愿形成详实的可利用资源台账。
三、编制试点建设方案
各试点开发区要以试点建设目标为导向,以现有可利用资源台账为基础,按照整体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编制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目标、进度安排、上网模式、并网运行、运营维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合理确定开发主体
各试点开发区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统筹推进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开发,已确定开发主体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应继续积极推进;尚未确定开发主体的,由产权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为便于整合资源、集约开发及后期运营维护,鼓励试点开发区在取得产权方同意后整合资源统一确定开发模式和投资合作对象。
五、定期开展整体评价
各试点开发区要定期开展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建设情况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先进经验,并将试点开展情况形成年度评估报告,于2024年、2025年12月底报省能源局。
附件2
承诺函
xx项目包含分散式风电项目xx万千瓦,均充分征求了项目所在地合理避让距离范围周边企业意见,拟实施项目均符合规划、用地、环保和安全政策要求,保证建成后不影响周边生产生活环境。
Xx开发区管委会
年 月 日
附件3
分散式风电项目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用地
支持性意见模板
xx项目拟选址范围位于XX开发区,用地总面积XX亩,其中,风电场机位占地XX亩为XX等地类,升压站占地XX亩为XX等地类,项目选址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用地政策,同意项目选址(项目拐点坐标见附件)。
附件:XX项目拐点坐标
分散式风电项目市级林草部门用地
支持性意见模板
xx项目拟选址范围位于XX开发区,用地总面积XX亩,项目选址不占用天然乔木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内;不在基本草原范围内。符合用地政策,同意项目选址(项目拐点坐标见附件)。
附件:XX项目拐点坐标
注释:项目选址意见中需明确项目选址符合用地政策,同意项目选址;需明确项目选址开发区且与申报建设地点及坐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