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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七里河区发改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21 |
文件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标签 | 储能设施 光储能充放工程 储能示范工程 |
内容要点 | 鼓励充电设施纳入电务负荷管理系统,试点开展双向充放,探索打造V2G光储能充放等辅助示范工程。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支持充电桩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停车场、加油(气)站、加氢站等设施一体化发展项目,试点充电桩+光伏开发共建共享新模式,实施项目联合开发经营。 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降低场站用能成本。引导充电基础设施参与电力“削峰填谷”,在居民社区推广有序充电技术应用,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新能源汽车用户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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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21 来源:七里河区发改局
为进一步提升七里河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能力,完善城乡充电基础设施,切实解决居民“充电难”问题,按照《兰州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措施》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进一步提升七里河区新能源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保障新能源汽车基本充电需求,提升公共充电服务水平,为建设现代服务中心区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多方协同。政府发挥顶层设计、政策赋能、树立标准、绩效评估的引导作用。建立“政企联动、部门协同、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制度,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各行业部门、各街道(乡镇)配合,鼓励由每个试点项目服务商设置一名专职人员,专项负责用户需求响应、沟通协调、信息报送、绩效自评等。
2.因地制宜,有序建设。基于现有公共充电服务体系,按照“结构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补齐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以满足居住区新能源汽车用户就近充电诉求为导向,以居住区内外充电为主、乡镇街道农村地区、各大商场、公共停车场、景区等为辅,为用户提供一种便捷、经济、高效、统一、安全的公共充电服务。
3.积极探索,适度超前。按照先试点示范,分批推进试点工作,再推广扩大、全面覆盖、长效运转。鼓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充电运营商开展建设公共充电桩,形成供电企业、物业公司、充电运营商全范围、全环节的充电设施建设服务机制,探索“统服统建”的建设管理模式,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地区充电站“城乡全覆盖”,到203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区农村地区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
二、工作任务
1.优化合理布局。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等的衔接,在用地保障、地下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在辖区企事业单位、新建小区、商业建筑、景区、公共停车场、交通场站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促进城乡充电网络融合发展,推动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建设示范村、乡村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点等延伸。
2.聚焦重点区域。聚焦有车无停车位、无私人充电桩、小区负载不够的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需求,以及各乡镇(街道)及公共停车场、商场的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需求,优先选取老旧小区中需求明确、配建不足、距离较远的区域;对新建小区新能源汽车用户充电需求,要做到“有求必应,有应必答”。
3.优选试点项目。确定区属国有企业开发的小区、政府持有的闲置地块、停车场、国有资产以及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等,作为先行示范点。试点项目采取“社会征集、企业申报、区级核对、部门评价”的方式实施,由乡镇(街道)征集汇总,区住建局审核,将项目土地、电力条件和充电供需情况与相关单位核对,确定试点项目,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试点服务商。
4.拓展供给场所。对于产权主体不明确的拟建场所,由区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乡镇(街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规划,进一步明确拟建场所土地性质和规划用途。可在居住区600米范围内的公建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含P+R停车场)、商场及居住区内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企事业单位、边角空地、底商门前、加油站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并向社会开放。
5.明确用户需求。在选址初期,鼓励试点项目服务商摸清居住区新能源汽车数量、私人充电桩规模、600米范围内公共充电桩规模及服务能力现状,测算居住区600米范围内充电服务需求缺口情况。鼓励引导农村居民安装自用独立充电桩。
6.优化报装流程。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加快推进直供电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兰建字〔2023〕90号)要求,供电企业对使用电源、符合“三零”服务条件的项目,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提高公共充电设施接电报装效率。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居民区,推动充电服务商主动与住建部门、供电企业协商,统一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备案制受理客户申请,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
7.加大建设运营支持。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大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用地保障支持力度,提倡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建设运营,可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建设。统筹考虑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高质量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加快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项目实施,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
8.推广智能化新模式。提升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功能范围。根据《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鼓励充电设施纳入电务负荷管理系统,试点开展双向充放,探索打造V2G光储能充放等辅助示范工程。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支持充电桩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停车场、加油(气)站、加氢站等设施一体化发展项目,试点充电桩+光伏开发共建共享新模式,实施项目联合开发经营,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降低场站用能成本。引导充电基础设施参与电力“削峰填谷”,在居民社区推广有序充电技术应用,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新能源汽车用户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
9.加强运营安全监管。健全新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监管体系,严格配套供电、集中充电场所安全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强化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定期对存量充电桩进行隐患排查。试点服务商要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机制、产品质量、运行监测、售后服务、事故响应处置、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能力,编制安全充电知识手册,指导用户规范安装、建设、使用充电设施。强化用电安全监管,加大对飞线充电、擅自接线用电、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绕越计量装置用电等违规用电行为的查处力度。
10.实行价格优惠。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3号)及《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259号)规定,鼓励试点项目服务商与居住区内有车无停车位、无私人充电桩的居民签订惠民充电服务协议,按照不高于0.7元/kW·h的标准收取充电服务费(不含电价),鼓励下浮让利优惠,根据居民需求及电价波动灵活制定充电优惠套餐。对于其他用户,试点项目服务商可按市场标准收取服务费。
11.提升服务效率。鼓励试点项目服务商通过线上居民预约、线下秩序维护、分区组织管理、定期巡检维修等多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为签订协议用户提供充电排队不长于6分钟的服务体验。鼓励试点项目服务商建设具备充电时序控制与调峰功能的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在满足充电需求的前提下,实现削峰填谷,降低用电峰谷差,提升设备利用率,支撑有序充电。
12.完善标准体系。区住建局组织试点项目服务商对“统服统建”试点选址、建设、运营服务等环节的经验进行总结,形成可推广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模式,研究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探索建立充电领域领跑者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新能源基础设施“统服统建”,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及时沟通反馈、统筹协调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做好政策解读、会商调度、工作指导和交流培训,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建设经验。
(二)加强协同配合。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行业部门,要结合职能工作,协同配合做好试点项目建设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做好项目用地规划的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做好项目备案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要指导做好试点服务商的招标工作,指导做好试点项目筛选、物业管理、施工许可、消防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收费价格检查工作;供电部门要指导做好电力条件确认、电力施工、电力接入方案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安全监管,协调配合推进落实;试点服务商要做好建设、运营、维护、安全巡检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媒体、网络媒体、新媒体等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引导辖区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到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对于运营效果较好、示范效应强的乡镇(街道)、社区管理单位、试点项目服务商等予以宣传表扬,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形成良性发展氛围,打造七里河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优质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