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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安徽省能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09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风电项目 光伏项目 煤电项目 |
内容要点 | 《通知》指出,及时下达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建设规模,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暂按煤电项目核定的新增调峰能力下达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其中煤电项目开工(主厂房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后安排70%、并网投产后再安排30%。煤电项目涉两个及以上投资主体的,按照煤电项目股权比例或投资主体协商确定的比例分别安排风电和光伏项目建设规模。 支持企业自主落实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煤电项目投资主体可在全省范围内落实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已有的风电和光伏项目应优先用于煤电项目配套。鼓励煤电项目投资主体与其他企业合作建设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其中煤电项目投资主体控股建设的装机规模累计不低于煤电项目配套总规模的50%。 所有为煤电项目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的市,均按实际下达风电和光伏项目建设规模的30%给予奖励,其中煤电项目所在市在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任务完成后给予奖励,其他市在规模下达后即可给予奖励。 煤电项目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比照竞争性配置风电和光伏项目管理,除电网接入消纳原因外,风电项目应在下达建设规模后24个月内全容量并网,光伏项目应在下达建设规模后18个月内全容量并网。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煤电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承诺的,收回已下达风电和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已并网或开工建设的风电和光伏项目,按当年竞争性配置配建储能比例平均值的1.5倍落实储能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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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所有为煤电项目配套风电和光伏项目的市,均按实际下达风电和光伏项目建设规模的30%给予奖励。 已并网或开工建设的风电和光伏项目,按当年竞争性配置配建储能比例平均值的1.5倍落实储能容量。 |
发布日期:2024-01-09 来源:安徽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