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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06-19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燃气管道 燃气工程 燃气设施 |
内容要点 | 到2027年,全区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40%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先进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4%、76%。全区建成2个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中心、90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推进先进标准的研制,鼓励企业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省级标准5项以上,“浙江制造”标准3项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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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开展市级“千企智能化改造”专项行动,每年新实施市级智能化改造项目100个以上。 实施燃气老旧管道和设施设备改造。加快改造或迁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厂站,到2027年完成小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3个以上。 |
发布日期:2024-06-19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发挥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区产业基金是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贯彻新区管委会、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投资于政策类、效益类两类产业项目,加快推动全区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一)政策类项目是指围绕战略产业发展、重大项目招引、创新驱动发展、人才引领发展等关键领域发起设立的项目。
(二)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区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三、区产业基金政策类项目规模50亿元(可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到位),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国有企业、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国家、省级或市级资金补助、社会资本、其他资金等。区产业基金效益类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规模根据实际需求设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四、设立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区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温州市龙湾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温州湾新区国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区国投公司”)作为区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温州市龙湾区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金控公司”)为区产业基金的法人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高能级平台、临时机构等区属单位可作为项目发起单位。
五、管委会由协助区长负责财政工作的区领导为主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财政工作副主任和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委改革办、区发改局、新区经济发展局(区经信局)、新区科技和人才局(区科技局)、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新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中心)、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区国投公司、新区国投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六、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区产业基金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审议项目直接投资、参股母基金、设立子基金、股权退出等方案;审定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确定区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
七、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决策部署;会同区国投公司拟订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审查项目直接投资、参股母基金、设立子基金、股权退出等方案;协调区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审定区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
八、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及项目发起单位主要职责:负责推荐和发起项目立项,包括储备项目征集,组织项目初筛,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向管委会提请项目立项;立足部门职能提出投资建议;参与基金管委会投资决策;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协助管委会办公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九、区国投公司主要职责:配合管委会办公室拟订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拟订年度投资计划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负责落实管委会相关决议;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年度报告;负责遴选子基金合作管理机构;牵头做好拟投(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合伙协议或章程的审定、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模式和要求
十、区产业基金主要投资领域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5+4+N”产业,重点投资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等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国家级、省部级人才创业、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研项目。
十一、区产业基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参股母基金、组建子基金(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为子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一)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专项支持区内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安商稳商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人才创业项目。区产业基金在本轮融资中不超过50%,投后占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二)参股母基金。因特定领域或产业发展需要,可与上级政府、国有企业或社会资本共同参股设立母基金,区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
(三)定向基金。定向基金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合作专项支持区内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安商稳商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人才创业项目。区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非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合作专项支持政府主导产业发展。区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投资于温州湾新区、龙湾区项目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区产业基金出资额的1倍,返投认定标准另行制定,具体以投资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为准。
存续期限。对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经管委会批准后延长期不超过2年。
特别重大项目经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可突破本办法设定的存续期限、出资比例、返投倍数等相关限制。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注册和实缴资本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但合计不低于1%;
(六)须至少取得拟设立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意向,并提供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十三、区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借(存)贷、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十四、直接投资程序
(一)项目征集。项目发起单位面向社会征集优质拟投项目,做好项目前期资料收集和初审工作。收集和初审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方基本情况信息、商业计划书等;
(二)项目初筛。项目发起单位对拟投项目开展初步尽调和分析工作,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社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论证并形成报告;
(三)项目立项。项目发起单位结合收集资料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向管委会办公室提起项目立项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报管委会审议;
(四)商务谈判。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发起单位会同投促部门、区国投公司、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与项目方开展商务谈判;
(五)尽职调查。区国投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及资产评估工作。上一级政府产业基金、其他市场知名机构参与本轮投资的,经区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可将其尽调、估值报告作为依据;
(六)投资决策。区国投公司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项目投资可行性及投资风险进行论证,完善投资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提请区长办公会审定;
(七)项目实施。经管委会立项、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国投公司负责安排协议签署,并做好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十五、参股母基金程序
参股母基金一般由上级发起部门对应的区级部门或区政府交办的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牵头草拟母基金参股方案、报批及协调投后事项等事宜,组建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组建背景、出资结构、投资领域、存续期限、管理机构、收益分配等内容。区国投公司对组建方案提出意见,经管委会立项通过后,报区长办公会审定。
十六、子基金设立程序
(一)公开征集。区国投公司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区产业基金申报指南等方式,择优遴选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区委、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可不公开征集;
(二)尽职调查。区国投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拟设立定向基金的,定向基金拟投项目须先通过区管委会立项会议,对拟投项目同步开展尽职调查;
(三)专家评审。在尽职调查报告基础上,区国投公司对子基金设立方案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对申报方案提出独立的专家评审意见。拟设立子基金的其他政府出资方在2年内已经通过公开征集、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的基金管理人,区国投公司可不再组织上述流程;
(四)投资决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区国投公司提出拟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非定向基金提请管委会审定,定向基金提请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社会公示。管委会(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区国投公司应当将设立子基金相关内容在龙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六)项目实施。经管委会审议同意设立的子基金,由区国投公司牵头做好合作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及退出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投资退出及收益分配
十七、区产业基金应在章程、合伙协议、投资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如未按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区国投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由区国投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十八、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区产业基金对外投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明确约定收益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亏损应由出资人共同承担,区产业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十九、投资期满后,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章程约定的方式退出或组织清算。无法按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区国投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提请管委会审议。
二十、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区产业基金可适当让利。让利的对象包括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让利比例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或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签订的其他书面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二十一、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重大事项发生后应及时向区国投公司进行披露;应向区国投公司报送基金季报、半年报、年报;并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向区国投公司提交上年度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区国投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二十二、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
二十三、区国投公司可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观察员,列席投委会会议,行使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权利。
二十四、母基金末位出资要求。区产业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按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到位比例,原则上予以末位出资到位。若有其他政府资金共同参股合作设立子基金情况,出资顺序以具体协议为准。
二十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应当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拟设立子基金自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二)自子基金注册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子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备案手续;
(三)区产业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二十六、本办法规范子基金及其运作的相关条款,均应当包含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
二十七、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职责对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章 绩效考核
二十八、管委会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区产业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财政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考核方案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区国投公司、区金控公司另行制定。
二十九、绩效评价要求。对区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区产业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的盈亏进行绩效考核。
三十、区国投公司原则上每年按区产业基金实际到位资金总额为基数计算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合作单位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日常运营等的业务支出与劳务支出。年初按区产业基金上年末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0.6%预提,年终根据当年末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结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原则上每年管理费不超过1%。
第八章 尽职免责机制
三十一、区国投公司向管委会办公室定期报告区产业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管委会办公室对区产业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指导监督。
三十二、对区产业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要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作为追责依据,不追究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作负面评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尽职免责的规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二)不符合区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未按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的精神和管理办法,推动区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
(三)不符合规定决策程序,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谋取个人私利,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或者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五)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未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未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六)正常情况下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第九章 附则
三十三、本办法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发〔2022〕31号)、《温州浙南科技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温浙科管〔2021〕31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温浙集(开)管〔2021〕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签约的子基金,继续按原管理办法、原协议执行。
附件下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产业基金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