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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05-17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燃气管道 燃气工程 燃气设施
    内容要点

    按照“摸清底数、绘出底图、找准症结、先急后缓”原则,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全面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分级分类开展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到2024年6月底,完成现状燃气管道及设施、用气场所问题全面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并同步开展治理。到2024年底,完成既有超设计年限运行燃气管道及设施改造,建立燃气管道及设施“一张图”。

    关键数字

    到2025年底,全面消除既有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隐患,基本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六盘水市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攻坚 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17 来源: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做好管道燃气运行及使用安全工作,我局草拟了《六盘水市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9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箱:lpsrqgl@126.com;

    二、联系电话:0858-8694853(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信函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城市综合体9号楼1101室。

    附件:六盘水市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wps

    附件

    六盘水市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

    专项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城镇燃气管道及设施“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联动正在开展的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工作,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全面排查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按照“谁所有、谁负责”治理原则,加快推进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和更新改造,推动问题清单管理、限期办结、动态清零、闭环销号,严厉打击涉燃气安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按照“摸清底数、绘出底图、找准症结、先急后缓”原则,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全面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分级分类开展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到2024年6月底,完成现状燃气管道及设施、用气场所问题全面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并同步开展治理。到2024年底,完成既有超设计年限运行燃气管道及设施改造,建立燃气管道及设施“一张图”。到2025年底,全面消除既有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隐患,基本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由六盘水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总牵头,市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和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落实。

    市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市有关单位和各地党委、政府(管委会)开展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全面排查治理燃气管道及设施“带病运行”问题并建立“一张图”管理,以及完善智能化、信息化监管平台;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全面排查居民用户端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带病运行”问题,并指导居民用户做好整改;督促各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市政工程、建筑工程以及占道破道涉燃施工工程监管力度,强化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涉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道路占用挖掘施工审批项目台账,加大跟踪力度和检查频次,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建立常态化管理巡查制度和接报制度并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和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施工质量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加强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加强燃气压力管道元件、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分别负责组织学校、民政服务、餐饮、景区景点、体育场所、医院等用气企业(单位)开展隐患问题全面排查,并督促指导用气企业(单位)及时整改。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相关城镇规划与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衔接,加强燃气管道等设施建设改造用地保障;严格依法查处占压燃气管道的违法占地行为;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加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加强燃气运输企业管理;全力配合开展燃气管道及设施涉及地方公路、铁路运营问题排查治理。

    市发展改革委:支持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等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资金;负责燃气管道建设改造等项目审批。

    市公安局:负责及时研判涉及燃气犯罪线索并依法从严打击。

    市司法局:负责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贯彻执行城镇燃气相关法律法规。

    市财政局:负责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相关工作资金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指导燃气生产企业加强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市能源局: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做好气源供应相关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加强燃气场站和用气场所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配合燃气管道工程前期审批工作,协调指导通信企业在实施地下管线建设改造时做好燃气管道及通信设施保护工作。

    六盘水供电局:在建设改造供电地下管线时做好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工作。

    市工作专班其他成员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本行业领域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三、重点任务

    全面排查治理城镇燃气管道及设施“带病运行”问题,同步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的安排部署,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立即开展问题全面排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配合,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组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城镇燃气管道种类、年限、材质、权属、规模、建(构)筑物占压、运行安全、压力设备定检、设备设施安全评估等基本信息,准确掌握燃气管道、场站及其他设施设备安全间距、运行使用年限、周围环境风险、验收等信息,建立燃气管道及设施“一张图”。结合《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和问题排查治理清单(附件1),各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用户立管、场站设施以及用气场所“带病运行”问题全面排查,建立问题台账。202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要做好记录,确保底数清、风险控、可追溯。(市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二)同步加快推进问题治理。结合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台账,按照“先急后缓”原则,分级分类推进问题隐患全面彻底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对用气场所存在的问题,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告知用户开展整改,并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督促指导用户闭环整改。对燃气管道及设施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侵占等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能源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六盘水供电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严格指导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要在全面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带病运行”问题存量按期清零、增量动态清零。2024年底前,运行30年及以上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管道设施必须全部完成更新改造;2025年底前,既有存在隐患的燃气管道设施全部完成更新改造。(市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动态推进管道更新改造。聚焦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燃气管道及设施,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及项目清单,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等,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快推进燃气管道设施更新改造,精简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流程,加强协调调度,强化质量监督,强化绩效评价,有序组织实施。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规范做好工程验收,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对评估为“限期改造”的燃气管道和设施设备必须在2024年底前完成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聚焦燃气安全监测预警和智慧防控,结合实际推动城镇燃气监管平台建设,并与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燃气企业相关信息平台等充分衔接,促进对燃气管道漏损、运行安全以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快速处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监管执法处罚力度。结合《六盘水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六盘水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工作要求,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实管道设施管理责任。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并严格落实燃气管道及设施运维养护方案和巡检方案,持续完善燃气管道及设施智能化、信息化监测平台和设施,动态推进老旧管网及设备改造,有效防范违规入侵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范围、违规占压、包封和第三方施工破坏等问题。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燃气企业实施、有关单位齐抓共管的燃气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和企业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社区(村)、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企业等单位的协调作用,共同推进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管

    (一)强化燃气经营监管。严格燃气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管理,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支持有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采取收购、控股等方式,整合管道燃气市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规划建设监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城乡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占用管道位置的,应会同有关部门、燃气企业同步制定管道迁改方案;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保障燃气管网和场站用地需要。完善燃气管道设施建设机制,加强对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的全流程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事前预防机制。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前,建设单位应通过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和现场踏勘等方式,查明拟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的燃气管道信息,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其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责任。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要会同燃气经营企业与施工单位按要求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导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管控,严防第三方施工破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强化案件会商机制。建立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和行政处罚会商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商务、应急、能源、消防等部门通过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等方式,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查处情况,形成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合力,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市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辖区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和企业责任,坚持措施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做好本辖区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制定本行业领域子方案,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有关部门、企业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和各成员单位专项治理方案于2024年5月XX日前报送市工作专班办公室。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渠道,以及开展燃气安全宣传进小区、进学校、进楼栋等活动,强化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安全用气知识等宣传,公布一批专项治理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让广大群众成为燃气安全的“吹哨人”“信息员”,主动举报燃气管道及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严肃追责问责。市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健全调度通报、督导检查、督办交办、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缓慢、推诿扯皮、工作措施不细不实的,及时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对不作为慢作为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处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各地工作专班每月18日前将本行业、本地区城镇燃气“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送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汇总后定期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工作专班召集人、副召集人,并抄送各地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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