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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林省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24-04-09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燃气安全 燃气工程安装费 燃气安装市场 |
内容要点 | 1、针对市场主体数量多、投资小见效快的小型餐饮用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用气燃具不超过2台,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用气量约在14Nm³/h)的,采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由用户、政府与燃气企业共同分担。 2、为鼓励小型餐饮用户加快“瓶改管”进度,针对2024年12月底前主动配合完成“瓶改管”的用户,可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在用户灶具更换或使用燃气费用等方面进行补贴激励,具体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 3、构建完善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支持其他非居民用户,通过市场竞争,自主选择施工安装单位,降低总体安装费用水平。 4、加强对燃气安装市场的监管,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5、鼓励实施灵活多样付费方式,减轻用户一次性资金投入的负担。 6、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理顺价格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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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09 来源:吉林省发改委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坚决遏制燃气安装工程费用过高的问题,切实减轻用气企业负担,进一步推动“瓶改管”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燃气安全。按照省领导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批示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4月8日
附件:附件.wps
附件
吉林省关于推动降低非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指导意见
为坚决遏制燃气安装工程费用过高的问题,切实减轻用气企业负担,进一步推动“瓶改管”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燃气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燃气工程安装费用、促进燃气安全的相关要求,以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为突破口,通过采取建立燃气工程安装费用分担机制,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清理整顿燃气工程费用构成、取消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等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千方百计促进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总体水平下降,为加快“瓶改管”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努力做到愿改尽改、能改尽改、应改尽改。
二、任务分工
(一)建立针对小型餐饮用户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努力降低小型餐饮用户承担的费用。
1.针对市场主体数量多、投资小见效快的小型餐饮用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用气燃具不超过2台,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用气量约在14Nm³/h)的,采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由用户、政府与燃气企业共同分担。以建筑物外墙为界,墙外市政天然气接入管道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墙内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由用户、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合理分担,分担比例和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通过制定燃气工程的标准化设计模板,对同类型用户进行通用设计,相应减少工程设计的复杂性和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2.实施相关激励政策。为鼓励小型餐饮用户加快“瓶改管”进度,针对2024年12月底前主动配合完成“瓶改管”的用户,可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在用户灶具更换或使用燃气费用等方面进行补贴激励,具体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二)构建完善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支持其他非居民用户,通过市场竞争,自主选择施工安装单位,降低总体安装费用水平。
3.各地要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体系,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为降低燃气工程安装费用,可引入更多工程服务企业进入燃气安装市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服务平台,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加入平台,参加用气企业相应阶段公开竞标,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严格按照安装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提供服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不同的服务企业竞相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燃气改造用户可根据竞标结果排名自行选择各安装环节的服务企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建筑区划红线。对除小型餐饮用户外的其他非居民燃气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明晰的,红线外的燃气设施安装费用及户内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红线内的燃气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燃气用具和用气环境的改造等费用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不明晰的,以建筑物外墙为分界点,建筑物外墙以外的燃气设施安装费用及户内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建筑物外墙以内的燃气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燃气用具和用气环境的改造等费用由用户承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5.对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改造资金支持力度,安装费用由部门预算、单位自筹等方式解决。(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6.对上述其他非居民用户,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出台资金奖补政策以及各项优惠措施予以支持,调动用户改造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对燃气安装市场的监管,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7.加强燃气安装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行为,检查督促各地对燃气安装收费进行排查整改,剔除不合理安装成本,严禁将燃气计量装置费用计入安装成本。强化燃气企业自律,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不断降低燃气安装成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燃气工程安装领域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燃气安装市场垄断行为,以及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纳入企业失信记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
8.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严禁收取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和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
(四)鼓励实施灵活多样付费方式,减轻用户一次性资金投入的负担。
9.针对已通管道天然气的老旧小区内,燃气工程安装费缴纳困难的非居民用户,鼓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实施灵活多样付费方式,减轻用户一次性资金投入负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燃气安装企业)
(五)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理顺价格矛盾。
10.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为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活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市天然气稳定供应,推动天然气产业稳定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相关政策,推动各地及时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减轻燃气企业的经营压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此项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各地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多部门协调合作、相关单位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明确分工、细化任务、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分工和政策措施有力有序有效落实。
(二)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各地政府要总揽全局,规范降低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的实施流程,把控关键环节和时限节点。相关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相互协同配合推进做好降低燃气工程安装费的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促进社会安全。各相关部门、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借助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平台,深入宣传并及时解读我省规范降低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相关政策措施,挖掘推广各地贯彻落实相关工作的典型经验,引导企业和群众重视燃气安全,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瓶改管”改造的重要意义,全力确保燃气使用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