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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河南省住建厅 | 发布日期 | 2023-04-17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管道燃气 燃气特许经营 燃气管理 |
内容要点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行业本质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经营加强安全管理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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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发布日期:2023-04-17 来源:河南省住建厅
豫建行规〔2023〕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河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7日
河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行业本质安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经营加强安全管理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评估管理。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指导、监督工作。建立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专家库,明确专家入库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应建立由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城管、住建、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评估工作。
第五条评估领导小组应当建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督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及相关方落实整改。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包括: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
(二)企业经营情况评估。
第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合法性;
(二)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三)协议条款的完整性;
(四)应急预案的完整性;
(五)临时接管条件的完整性;
(六)协议双方全过程履行协议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内容:
(一)协议履行能力及供应保障能力;
(二)规划符合性;
(三)安全投入、生产管理及应急能力;
(四)服务质量和用户投诉受理;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评估方式
第九条评估领导小组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评估实施方案,开展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
第十条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配合做好特许经营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估领导小组申请从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专家库中抽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评审,评估领导小组应结合评估报告及专家意见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不通过”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评审完成后,评估领导小组应将报告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向评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评估领导小组应及时受理并书面回复处理意见;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评估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评估报告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书面告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并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对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完整性评估不通过的,省辖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评估意见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情况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75分及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估分值依照《河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
第十五条企业经营情况评估结果为“合格”(75分及以上)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按照评估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评估领导小组备案,评估领导小组可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评估结果为“不合格”(75分以下)的,应按照评估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应根据整改情况,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辖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济源示范区管委会或地方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重新评估仍然不合格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四)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五)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确需临时接管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临时接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及利害关系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同时对外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内容。
听证会相关资料随评估报告一同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不合法的,应当依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纠正,拒不整改纠正或整改纠正不到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阻碍评估工作或临时接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对不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评估或临时接管工作,造成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应当每3年组织一次特许经营评估,建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评估档案。
第二十二条 城镇燃气基础设施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
附件
河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