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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天津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3-01-05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标签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 管道运输价格 气化服务价格
    内容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有序推动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下简称接收站)公平开放,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天津市发改委发布进一步强化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

    关键数字

    气化服务价格是指接收站向用户提供将液化天然气进行气化处理及相关必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液化天然气接卸、临时存储、气化等相关费用,其中,临时存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5天。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强化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5 来源:天津市发改委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管网集团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燃气集团(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有序推动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下简称接收站)公平开放,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2〕768号),现就进一步强化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气化服务价格的定义和内涵

    气化服务价格是指接收站向用户提供将液化天然气进行气化处理及相关必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液化天然气接卸、临时存储、气化等相关费用,其中,临时存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5天。

    二、明确气化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

    气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我委依照定价权限制定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我市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暂实行一站一价,统筹考虑接收站开放程度、气化服务市场发展等情况,逐步过渡到实施统一的全市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各接收站可在不超过我委制定的最高气化服务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建设运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服务价格。

    三、完善气化服务价格制定方法

    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先核定接收站气化服务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除以气化量进而核定气化服务价格。

    (一)关于准许收入核定。接收站气化服务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其中:准许成本包括与气化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运行维护费等,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企业投资的、与气化服务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构成,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由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照成本监审核定的运行维护费用的20%确定;准许收益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需要、用户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8%。价格核定中涉及的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增值税等,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确定。

    (二)关于气化量的确定。接收站气化量据实核定并适当考虑生产能力利用情况,即当接收站实际气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的,按照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确定;高于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的,按照实际气化量核定。

    (三)关于新建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新建接收站投产运营初期,原则上参照我市已制定的同类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水平核定,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差异较大的,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临时价格。

    (四)建立气化服务价格定期校核机制。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原则每三年监审校核一次,如遇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根据接收站实际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四、强化其他相关收费监管

    已包含在气化服务价格中的接卸、临时存储等费用,如因业务多元化发展需单独提供接卸、存储等服务和超过临时存储期需收取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接收站与用户协商确定。

    除不具备沿线开口分输的短途管道外,接收站外输管道运输费用,原则上应从气化服务价格中剥离,并按照管道运输价格有关规定单独制定。

    接收站涉及的液态装车、储气服务(不包括气化服务环节的临时储存)、船舶转运等衍生服务价格,可由接收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竞拍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五、推动价格信息公开

    各接收站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平开放信息平台或其他有关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气化服务价格,强化价格公示,便于用户查询、使用和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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