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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2-09-28 |
文件类型 | 政策解读 | 标签 | 燃气使用 瓶装液化石油气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内容要点 |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燃气供用气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城市管理委与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单位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2)《天津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3)《天津市单位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JF-2020-094)《天津市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JF-2020-095)四个合同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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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9-28 来源: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一、制定《天津市燃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依据和意义什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燃气供用气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城市管理委与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单位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2)《天津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3)《天津市单位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JF-2020-094)《天津市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JF-2020-095)四个合同示范文本。
二、天然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关注点是什么?
1.明确了单位燃气用户用气人的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拒绝通气前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形,供气人不得供气。
2.明确了单位燃气用户用气人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并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运行、维护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使其掌握所需的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3.明确了用气人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人承担;燃气计量装置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人承担,并由供气人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装置,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4.明确了供气人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收费。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发展改革部门调整燃气价格,自价格调整文件规定之日起,按照调整的价格执行。
5.明确了用气人应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燃气相关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相关产品;对使用年限已届满的应及时更换;燃气燃烧器具采用软管连接时,用气人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用气人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接到供气人隐患整改告知后,用气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6.明确了供气人检查发现用气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并持续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供气人依法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应当向用气人所在街道(乡镇)和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7.明确了用气人存在盗用燃气、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拒不整改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安全隐患、改变用气性质等情形并经劝阻无效的,供气人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关注点是什么?
1.明确了单位用户用气人用气场所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形,供气人不得供气。
2.明确了用气人购气时,由供气人实行配送上门,并按照与用气人的约定,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送达用户用气地点,同时应当提供安全使用说明。每次送气时,供气人须对用气人用气场所、燃气燃烧器具、调压器、专项连接软管进行安全检查,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现场为用气人进行接装和接装后无泄漏检查,用气人应当予以配合;用气人不需现场接装气瓶或备用气瓶不需要接装的,应在购气凭证上签字确认。
3.明确了供气人配送上门时,供气人应如实登记用气人气瓶接收人的身份信息,向用气人提供购气凭证(记录气瓶编号、气瓶接收人姓名、购气时间、配送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4.明确了供气人对用气人用气场所和气瓶、燃气燃烧器具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用气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书面告知并指导用气人及时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直至整改完毕。用气人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供气人对其暂停供气,并向用气人所在街道(乡镇)和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5. 明确了用气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供气人入户安全检查、拒不整改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安全隐患等情形并经劝阻无效的,供气人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采取暂停售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