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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2-09-26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燃气经营 燃气管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 |
内容要点 |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燃气供用气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城市管理委和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了《天津市单位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2)《天津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3)《天津市单位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JF-2020-094)《天津市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JF-2020-095)四个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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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数字 |
发布日期:2022-09-26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城管公用〔2022〕173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各相关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燃气供用气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城市管理委和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了《天津市单位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2)《天津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3)《天津市单位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JF-2020-094)《天津市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JF-2020-095)四个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请抓好示范文本推行落实。
示范文本可登录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进行下载。
附件:1.《天津市单位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2)
2.《天津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3)
3.《天津市单位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JF-2020-094)
4.《天津市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JF-2020-095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天津市单位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用气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天然气供应、使用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气人应当向供气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其他证明单位主体的证照复印件;
(2)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租赁关系、使用关系的相关文件;
(3)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不能提供的应作专门说明。
3.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依法不得与甲方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1)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
(2)拒绝通气前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燃气燃烧器具(本合同明确的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定义的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
(3)用气场所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
(4)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
天津市单位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
用气人(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供气人(乙方):
燃气经营许可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地点、用气性质
1.用气地点(地点填写到区、街乡镇,楼门牌号或农村的院落号): 。
2.用气性质:
□ 工业生产用气 □ 商业用气
□ 发电 □ 采暖
□ 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公共福利用气
□ 其他: (请具体写明)
3.甲方室内公用阀门设置情况:
□ 有,位置: □ 无
第二条 供用气设施建设
1.甲方燃气设施建设情况:
□甲方自行建设并经乙方安全检查合格
□ 甲方出资乙方负责建设 □ 乙方出资并建设
2.甲方燃气燃烧器具清单
3.燃气计量系统
(1)燃气计量装置情况
名称、型号及规格 | 数量 | 使用期限 (X年X月至X年X月) | 强制检定 周期 | 检定周期 | 安装位置 |
说明:上表填写膜式计量表或各类流量计,有明确使用期限要求的,据实填写使用期限;有检定周期要求的,据实填写检定周期。
(2)燃气计量装置的管护方式:
□ 甲方管理、乙方监控 □ 乙方管理
(3)燃气计量装置的检定和更换
乙方为甲方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正在使用的燃气计量装置,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经检定计量装置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维修或更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甲方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燃气计量装置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装置,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甲方发现燃气计量装置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维修或更换。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装置损坏的,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导致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乙方应当对超过使用周期的燃气计量装置免费更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4.室内燃气安全防护装置
装 置 名 称 | 安 装 位 置 | 安 装 时 间 |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
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联动的电磁阀 | ||
有异常情况下自动切断供气并报警功能的切断阀 | ||
防 爆 风 机 | ||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天然气组分、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镇燃气的质量标准,供气压力为 。
第四条 用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收费。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发展改革部门调整燃气价格,自价格调整文件规定之日起,按照调整的价格执行。
本合同签订时:
价格为 元/立方米;
价格为 元/立方米;
价格为 元/立方米;
价格为 元/立方米。
2.燃气费计量依据和结算方式:
第五条 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
1.乙方负责管理调压设备、燃气计量表、管道产权分界阀门及其按照逆气流方向延伸的燃气设施;甲方负责管理管道产权分界阀门按照顺气流方向延伸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调压设备和燃气计量表除外),也可以委托乙方代管。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管理分界点承担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理分界点为: 。
(1)甲方承担从管理分界点至 之间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费用。
(2)乙方承担从 至管理分界点之间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费用。
甲方也可将负责管理的燃气设施委托乙方管理,双方另行签订燃气设施委托管理协议,乙方应向甲方公示相关服务作业内容、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其中:维护、保养管道、调压站、调压箱及调压设备等按照天津市同等作业内容市场平均价格收费。
3.乙方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甲方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运行、维护、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服务,并对甲方进行免费安全技术指导,做好检查记录。甲方有特殊需求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4.乙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告知甲方安全检查时间。乙方检查人员入户时应着标有乙方统一标识的工装,应当主动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配合甲方核查身份。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人员入户安全检查。因甲方原因需变更安全检查时间的,甲方应与乙方另行预约。
5.乙方入户安全检查作业内容和质量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2/T 1111)《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2/T 1057)等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确认用户燃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2)燃气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当无锈蚀、重物搭挂,专用连接软管应当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或老化,阀门应当完好有效;
(3)燃气燃烧器具处于正常状态,且在判废期限内;
(4)无燃气泄漏;
(5)燃气燃烧器具前燃气压力应当正常;
(6)计量表应当正常;
(7)燃气调压装置应当正常。
6.乙方安全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甲方,对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指导甲方及时进行整改,甲方应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甲方拒不整改的,乙方依法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安全隐患消除后,乙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持续、稳定、安全提供天然气。
2.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收费标准支付燃气费,约定的天然气价格标准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的天然气价格政策。甲方有权就燃气费明细向乙方进行查询。乙方已尽到法定及约定义务的,甲方不得拖欠和拒绝支付。
3.甲方为乙方正常维护燃气计量表及查表提供便利,不得实施影响燃气计量表正常使用的行为。
4.甲方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运行、维护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使其掌握所需的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5.甲方应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燃气相关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相关产品;对使用年限已届满的应及时更换;燃气燃烧器具采用软管连接时,甲方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甲方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接到乙方隐患整改告知后,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隐患整改后甲方应告知乙方予以复查。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盗用燃气或者损毁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操作公用阀门、改变用气性质。甲方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甲方有变更燃气用户名称、使用地址或者改造燃气设施、停止用气等事项时,乙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照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7.甲方发现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并向乙方或燃气燃烧器具厂家报修。
8.甲方应当对乙方根据市、区政府决定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市、区政府对乙方依法采取接管措施的,甲方应当配合。
9.甲方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或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10.甲方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乙方,或者向城市管理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向甲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质量要求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天然气。乙方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
2.乙方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指导手册、安全用气须知,指导甲方安全、节约用气,对甲方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按本合同约定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甲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并持续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甲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所在街道(乡镇)和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3.乙方每季度通过邮件、网络等形式提示甲方安全用气事项,并应甲方申请,指导甲方编制、演练燃气应急预案。
4.乙方应甲方需求免费提供查询近 个月的燃气费明细服务,乙方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乙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调整供气量或降低供气压力。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和降低供气压力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遇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乙方应当通过有效手段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抢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受理故障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或者与甲方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于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先行告知甲方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乙方报修电话号码为: 。
7.乙方应甲方要求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技术服务并合理收费。
8.乙方应市、区政府和乡镇(街)治理用气安全隐患要求,对甲方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9.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原有燃气调压箱及调压设备需要维修或经评估需要更新的,由调压箱及调压设备产权单位负责投资维修或更新改造。
10.乙方承诺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
11.乙方不得强制要求甲方购买乙方指定的产品或乙方提供的服务。
12.乙方接到负责管理的燃气设施损坏、泄漏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和处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拒不整改危害公共安全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存在的安全隐患;
(2)无故拖欠燃气费,经乙方书面催缴仍未支付的;
(3)存在偷盗燃气、故意损毁燃气设施行为;
(4)拒绝乙方维修、更换燃气表;
(5)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转供燃气等行为的,经乙方告知仍不纠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的行为。
2.甲乙双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的管理责任,给对方和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擅自拆除、改装燃气设施造成事故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由于乙方过失造成停气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第三方原因发生的天然气供应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相应减免乙方责任。
5.甲方逾期支付燃气费用的,按每日 %承担滞纳金。
6.其他: 。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双方对供气安排有个性需求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内容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2.因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市、区政府决定采取控制供气措施的,甲乙双方应予以配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用气。
3.其他: 。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房屋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及相关费用一并结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双方共同认为需要修订本合同有关条款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年。双方重新签订供用气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由于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恐怖事件、大规模流行性疫病、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动、网络安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受影响方应立即以最可能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因该等情形的发生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所受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 日(含本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合同。
3.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按照本合同文首(或文末)的地址(包括电子邮箱地址)发出,该地址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
任何一方上述地址及约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导致通知发送失败,则发送方按照上述地址以寄送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寄送后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以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作为通知送达时间。
4.乙方已提示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第二条中“燃气计量装置的检定和更换”、第四条中“用气价格调整”、第五条“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第六条、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第八条违约责任、第十三条中“有效地址送达”等内容作全面准确的阅读理解,在甲方无异议的情形下签订本合同。
用气人(甲方盖章): 供气人(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应急联络人: 电子邮箱:
应急联络人电话: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天津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气源种类、用气地点、室(户)内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计量表信息
1.气源种类:□天然气;□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其他
乙方保证提供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质量标准。
2.用气地点(地点填写到甲方楼门牌、单元、房间号或农村的院落号): 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小区楼栋/村院落门牌号 楼门单元号 室。
3.燃气燃烧器具及户内安全防护装置清单
器具、安全装置名称 | 品牌 | 型号 | 安装时间 | 安装单位 | 使用期限 |
燃气灶 | 年 月至 年 月 | ||||
燃气热水器 | 年 月至 年 月 | ||||
壁挂炉 | 年 月至 年 月 | ||||
燃气泄漏报警器 | 年 月至 年 月 | ||||
自闭阀 | 年 月至 年 月 | ||||
注:甲方更换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专用软管及户内安全防护装置的应及时告知乙方。
4.燃气计量表信息
表一:类型、品牌、型号: ;安装位置(据实填写): ;首次强制检定时间: ;使用期限至:
年 月。
表二:类型、品牌、型号: ;安装位置(据实填写): ;首次强制检定时间: ;使用期限至:
年 月。
(1)燃气计量表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乙方无偿更换,甲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发现燃气计量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维修或更换。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承担维修、更换费用,并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
(2)甲方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燃气计量装置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装置,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3)燃气计量表到期后由乙方免费更换,甲方应给予配合。
5.甲方室内外部分燃气管线现状:(在相应的□内划√)
□未做改动 □甲方委托乙方改动
6.由甲方承担费用的个性化需求: 。
第二条 用气价格及结算方式
1.价格:乙方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收费。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发展改革部门调整燃气价格,自批准文件规定之日起,按照新调整的价格执行。
2.缴费的结算方式: 。
第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及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变更或甲方房屋产权、承租关系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并与对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一并结清。
第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通用条款及安全须知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用气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及供气人提供的安全用气须知等内容作全面准确的阅读理解,再行签署本合同。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手机号码: 燃气经营许可证号:
电子邮件: 服务电话:
联系地址: 24小时报修电话:
应急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通 用 条 款
一、安全和服务责任
1.甲方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燃烧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乙方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和其他燃气管道设施。
2.甲方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了解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对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软管进行日常检查,配合乙方的入户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用气隐患。
3.甲方发现室(户)内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软管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等故障时,应及时向乙方报修;乙方提供24小时燃气故障报修,并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甲方约定的时限派人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乙方应先行告知甲方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现场抢修。
4.甲方对外出租(借)房屋时,保证所提供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软管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配合乙方的入户安全检查作业并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安全用气义务。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甲方应配合房屋所有者或乙方办理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
5.甲方拟连续半年以上不使用燃气的,应关闭燃气计量表前非公用阀门并告知乙方。
6.甲方家庭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甲方应采用专用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气燃烧器具的判废年限;须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由乙方提供相应服务时,甲方应配合乙方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燃烧器具前的燃气设施修理、材料更换。
7.甲方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等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应手续,并委托乙方实施作业,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的当日与甲方约定实施作业时间,按公示价格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作业的质量责任。
8.乙方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免费对甲方室(户)内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其中:城镇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 次;农村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 次,一次安排在采暖期前进行。甲方在承担费用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乙方增加入户安全检查频次,乙方应予以安排。
9.乙方入户安全检查作业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2/T 1111)《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2/T 1057)等相关规定。
10.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人员入户安全检查,因甲方原因未能按照乙方公示的时间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的,甲方应主动与乙方另行预约安检时间。乙方安全检查后,就甲方存在的用气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甲方并指导甲方进行整改,甲方应当及时整改。乙方应实时跟踪隐患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甲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乙方依法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应当向甲方所在街道(乡镇)和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11.乙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以通知、通告等形式告知甲方;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着标有乙方统一标识的工装,主动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配合甲方核查身份。
12.乙方提供24小时(含线上)售气服务;在售气网点和营业场所及网站等公示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
13.乙方因施工、检修设施等原因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72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乙方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14.乙方应每季度通过手机、邮件、网络等形式提示甲方安全用气事项;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时、甲方到售气网点购气时,乙方应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须知。
15.在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范围内,甲方可购买燃气综合保险业务,但乙方不得强制甲方购买乙方推荐提供的保险服务。
16.甲方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2)安装、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燃气热水器、灶具、壁挂炉等自售出之日起,按照产品使用说明规定年限)的、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以及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等;
(3)自行或委托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改动室(户)内的燃气管线、阀门、燃气计量表等设施;
(4)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5)发现室(户)内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等故障时,在现场使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
(6)实施影响燃气计量表正常使用的行为;
(7)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
(8)使用燃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
17.乙方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并经劝阻无效的,乙方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
(1)存在盗用燃气行为;
(2)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
(3)拒不整改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安全隐患;
(4)将生活用气擅自改为经营用气;
(5)拖欠和拒绝支付燃气费用;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或者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的行为。
2.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和操作公用阀门、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软管、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除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不可抗力外,乙方停气、调整供气量和供气压力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前公示,而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乙方未按照约定周期及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甲方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未向甲方书面告知,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整改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甲方和其他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甲方出租(借)房屋,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房屋使用人告知安全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及本合同有关内容的,对燃气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6.因乙方提供的燃气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甲方在用气过程中产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天津市单位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用气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使用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气人应当向供气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其他证明单位主体的证照复印件;
(2)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租赁关系、使用关系的相关文件;
(3)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不能提供的应作专门说明。
3.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依法不得与甲方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1)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
(2)拒绝开户前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燃气燃烧器具(本合同明确的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定义的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
(3)用气场所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
(4)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天津市单位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
用户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供气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燃气经营许可证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地点、燃气燃烧器具清单
1.用气地点(地点填写到区、街乡镇,楼门牌号或农村的院落号): 。
2.用户性质:□ 餐饮 □ 采暖 □ 工业 □ 其他
3.燃气燃烧器具清单
燃气燃烧器具名称 | 品 牌 | 型 号 | 数 量 | 安装时间 | 安装单位 |
第二条 气瓶规格、数量和瓶组气化间
1.甲方须使用乙方提供的气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气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在检验周期内。气瓶须纳入天津市统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管理信息化系统。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充装非乙方自有产权的气瓶,乙方应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按照相关要求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信息标识,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充装、检验、储存、销售、配送、接装、安全检查等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在气瓶上设置符合规定的企业专有标记,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按照规定对气瓶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气瓶押金,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将气瓶退还乙方,乙方向甲方退还气瓶押金。
乙方向甲方提供气瓶数量、规格和押金标准见下表:
气瓶净含量类型 | 在用气瓶数量(只) | 备用气瓶数量(只) | 押金标准(元/只) |
15公斤气瓶 | |||
50公斤气相瓶 | |||
50公斤液相瓶 | |||
注:15公斤气瓶充装重量14.5±0.4公斤、50公斤气相瓶充装重量45±1公斤、50公斤液相瓶充装重量45±1公斤。
2.瓶组气化间设置
(1)甲方用气方式为: □单瓶供气 □瓶组供气
(2)单瓶供气的气瓶放置在
(3)瓶组供气的气化间设置在
□甲方自建,并经乙方安全检查合格 □委托乙方负责建设
第三条 户内燃气安全防护装置安装情况
设备名称 场 所 |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有异常情况下切断供气并报警功能的切断阀 | 防 爆 风 机 | 其 他 |
瓶组气化间 | ||||
用气设备房间 | ||||
专用气瓶间 |
注:未安装上述安全防护装置的,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四条 气体质量和供气价格
1.气体质量
乙方供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体组分、热值和充装量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向甲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2.供气价格
气瓶净含量类型 | 按瓶计量单价(元/瓶) | 按称重计量单价(元/公斤) |
15公斤气瓶 | ||
50公斤气相瓶 | ||
50公斤液相瓶 | ||
注:本表所填价格为签订合同时市场价,如供气价格发生变化,乙方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甲方。
3.购气款结算方式
双方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购气款结算:
(1)即时付款方式:乙方送气后,甲方即时结清购气款。
(2)预付款方式:甲方向乙方预付购气款(金额为:
元),乙方每次送气从预付购气款中减扣,当预付购气款余额不足以支付气款时,甲方应补足至本合同约定的预付购气款额。
(3)赊销付款方式:乙方送气后,双方应即时统计供气量并签字确认;每月 日前按照累计的购气量结算购气款。
(4)其他方式: 。
第五条 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管理其使用过程中的气瓶、调压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等。
2.甲方购气时,由乙方实行配送上门,并按照与甲方的约定,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送达用户用气地点,同时应当提供安全使用说明。每次送气时,乙方须对甲方用气场所、燃气燃烧器具、调压器、专项连接软管进行安全检查,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现场为甲方进行接装和接装后无泄漏检查,甲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不需现场接装气瓶或备用气瓶不需要接装的,甲方应签字确认。
3.乙方发现甲方用气场所、燃气燃烧器具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提出整改建议,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甲方承担相应费用;甲方未完成隐患整改的,乙方暂不予以供气。
4.乙方应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指导手册、安全用气须知,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进行免费技术指导,指导甲方安全、节约用气,对甲方用气场所和气瓶、燃气燃烧器具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甲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书面告知并指导甲方及时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直至整改完毕。甲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乙方对其暂停供气,并向甲方所在街道(乡镇)和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5.乙方人员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提前告知甲方,乙方入户安全检查人员应着标有乙方统一标识的工装,主动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配合甲方核查身份。
6.每次购气交易时,乙方应如实登记甲方气瓶接收人的身份信息,向甲方提供购气凭证(记录气瓶编号、气瓶接收人姓名、购气时间、配送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7.甲方应安排专人每天对用气场所、气瓶、调压器、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软管等进行检查,发现用气场所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软管异常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乙方,乙方立即派人到现场检查、处理。
8.甲方应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调压器、连接软管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相关产品;对使用年限已届满的及时更换;液化石油气气瓶调压器与燃气燃烧器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9.甲方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气石油气气瓶;甲方不得在地下、半地下或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10.甲方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接受乙方的安全用气技术指导,并定期对其用气场所、燃气安全防护装置、燃气燃烧器具的操作、运行、维护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掌握相应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技能。
11.甲方不得使用含液化石油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12.乙方应甲方需求免费提供查询燃气费明细服务。
13.甲方不得加热、曝晒、摔砸、滚动或者倒置液化石油气气瓶;用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气瓶内残液。
14.甲方应当依法依规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检测工作,更新更换过期及不合格产品,保障其正常使用。
15.乙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向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不适用本合同。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供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气款。逾期未支付的,乙方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停止供气、解除合同,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未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以及本合同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因甲方原因导致气瓶毁损、丢失的,乙方可视情扣除甲方气瓶押金。
5.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变更用户主体、用气场所的,应立即改正,如甲方拒不改正,乙方停止供气、解除合同。
6.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拒不整改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安全隐患并经劝阻无效的,乙方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暂停售气。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履行期内,甲方书面要求终止合同的,本合同即行终止。本合同到期后,如甲乙双方继续合作,在双方另行签署新的供用气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如由于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恐怖事件、大规模流行性疫病、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动、网络安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受影响方应立即以最可能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因该等情形的发生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所受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 天(含本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合同。
3.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按照本合同文首(或文末)的地址(包括电子邮箱地址)发出,该地址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
任何一方上述地址及约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导致通知发送失败,则发送方按照上述地址以寄送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寄送后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以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作为通知送达时间。
4.乙方已提示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内容作全面准确阅读理解,特别是第四条中“购气款结算方式”、第五条双方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九条中“有效地址送达”等内容作仔细阅读,在甲方无异议的情形下签订本合同。
用气人(甲方盖章): 供气人(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应急联络人:
应急联络人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天津市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地点(地点填写到区、乡镇街,楼门牌号或农村的院落号): 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小区楼栋/村院落门牌号 楼门单元号 室。
第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名称
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安装单位 | 安装时间 |
第三条 气瓶及押金
甲方须使用乙方提供的 公斤气瓶(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为2.5公斤、15公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气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在检验周期内。气瓶须纳入天津市统一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管理信息化系统。乙方负责气瓶日常维护、定期检验及超期报废工作。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气瓶押金,每瓶 元。乙方为甲方免费办理购气卡,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甲方不再用气时,应携带气瓶、购气卡、本合同原件和气瓶押金凭证,到乙方供气站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退还气瓶押金,甲方无法到乙方供气站点办理销户手续的,乙方应当主动上门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丢失购气卡后缴纳工本费 元,乙方予以补办。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其使用过程中的气瓶。
第四条 气体质量、供气价格
1.气体质量: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组分、热值和充装量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要求。
2.乙方需定期向社会公布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及获知销售价格的途径和公布时间(周期),乙方销售价格如有变动,将按新价格执行。本合同签订时价格为 元/瓶( 公斤); 元/立方米。
3. 购气款结算方式 : 。
第五条 户内燃气安全防护装置安装情况
□液化气泄漏报警器 □安全型气瓶调压器
□液化石油气专用燃具连接管 □液化气自闭阀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方签字及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通用条款及安全须知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用气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及供气人提供的安全用气须知等内容作全面准确的阅读理解,再行签署本合同。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号: 服务电话:
应急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4小时报修电话:
电子邮件: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通 用 条 款
一、安全和服务责任
1.甲方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了解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常识,安全使用燃气,对室(户)内用气场所、气瓶、调压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管等进行日常检查,配合乙方的入户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用气隐患。
2.甲方液化石油气气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燃气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甲方应及时更换使用到期的燃具连接软管。
3.甲方发现室(户)内燃气泄漏等紧急状况时先关闭气瓶角阀,并向乙方报修;乙方提供24小时应急服务。
4.甲方购气时,由乙方直接配送,乙方应当每次送气上门时,接装前对甲方的用气场所、气瓶、调压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管等进行安全检查,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进行接装后无泄漏检查,甲方现场签收;若甲方明确提出不要求乙方送气人员安装,乙方送气人员应该告知甲方正确的安装、调试方法,甲方在签收单上签字。
乙方发现甲方用气场所、燃气燃烧器具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提出整改建议,甲方未完成隐患整改的,乙方暂不予以供气。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企业服务范围内的整改服务,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5.乙方直接配送上门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须知。
6.乙方为甲方配送上门时,乙方应如实登记甲方气瓶接收人的身份信息,向甲方提供购气凭证(记录气瓶编号、气瓶接收人姓名、购气时间、配送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7.乙方承诺提供的服务未超出乙方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和有效期限等许可范围。乙方入户安全检查作业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2/T 1111)等相关规定。
8.因甲方原因导致气瓶毁损、丢失的,乙方扣减气瓶押金;甲方需要继续用气的,须补足气瓶押金,乙方提供合格气瓶。
9.在甲方使用的气瓶临近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到期前三十日,乙方应通知甲方将气瓶送交乙方。
10.乙方提供24小时售气服务,在售气网点和营业场所、网站或者其他新媒体手段,主动向甲方公示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承诺和相关收费标准。
11.乙方每年应派专业安全检查人员专门对甲方进行不少于 次的免费入户安全检查;乙方对甲方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发现甲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并指导甲方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直至整改完毕。甲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乙方对其暂停供气,并向甲方所在街道(乡镇)和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12.乙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提前以通知、通告等形式告知甲方;入户安全检查时人员应着标有乙方统一标识的工装,主动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配合甲方核查身份。
13.在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范围内,甲方可购买液化石油气综合保险业务,但乙方不得强制甲方购买乙方推荐提供的保险服务。
14.甲方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加热、曝晒、摔砸、滚动或者倒置气瓶;用气瓶倒灌燃气或者倾倒瓶内残液;拆修瓶阀等附件;
(2)使用液化石油气燃烧直接取暖的设备;
(3)发现气瓶、调压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管等出现燃气泄漏时,在现场使用明火、开关电器或者拨打电话;
(4)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
(5)安装、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以及不符合要求的连接管、调压器等;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大于2.0m且有“三通”分流;
(6)使用含液化石油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7)在地下、半地下空间内和有人员居住的房间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8)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违约责任
1.甲方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拒不整改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安全隐患并经劝阻无效的,乙方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暂停售气。
2.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用气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照约定周期及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甲方用气场所和气瓶、调压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软管存在安全隐患未向甲方书面告知,未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甲方和其他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4.因乙方提供的气瓶和液化石油气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甲方在用气过程中产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5.甲方向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液化石油气的,不适用本合同。
三、合同解除
甲方有权择优选择安全管理好、服务质量高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合同履行期内随时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办理终止手续、结算气款,双方完成气瓶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