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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08-25 |
文件类型 | 通知公告 | 标签 | 土壤污染 土壤修复 环境监测 |
内容要点 |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和后期管理等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可依据《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土壤〔2021〕12号)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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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25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环境管理,防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规划资源局拟定了《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环境监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更广泛听取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turangchu@tj.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2日。
2022年8月25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袁倩,联系电话:87671532;市规划资源局利用处 袁昭,联系电话:23145288)
附件: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环境监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